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的工

作意见

各市、区建设局、劳动保障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人事劳动局,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建筑劳务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劳务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落实管理职责,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劳务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支持、鼓励已实际从事劳务作业的本市和外来务工的队伍组成建筑劳务企业,凡企业注册资本金、人员结构达到基本要求的,均可申请办理相应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

实行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年检制度。对已取得劳务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未参加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年检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外地进威劳务企业,应持企业所在地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证明、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到劳务活动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接受统一管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务企业的整体素质。要按规定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持证上岗的专业工种,应进行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定期组织市场大检查活动,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经营档案,要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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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并按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保险费用。

六、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建筑劳务企业要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根据企业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要加强劳动者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劳动者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