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
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桂劳社发[2007]1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开展时间
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
二、工作范围及对象
本县境内的各类企业、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上述用人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或二层机构,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了营业执照或在民政、编制、司法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三、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和2011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
1用工行为,实现劳动用工备案和劳动合同签订均达95%以上。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劳动用工备案
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深入到各有关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一起,对用人单位招用的员工全部进行登记,建立《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模板》。
进一步搞好劳动合同签订。要求各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进行编号,装订成册,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分别留存。
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由各有关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劳动用工备案网上登记。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将单位用工信息全部录入信息系统。以后,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人员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及变更情况随时将信息上传,保持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的长期性、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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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