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梧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台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三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职工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聘用或解聘职工,应由聘用单位法人代表提名,出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后,经聘用单位领导(包括党组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阳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八条
由财政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聘用的各类人员应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事业单位进入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用人单位通过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下属的人才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党政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入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顺向调动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等,经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可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
第十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按照条件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
(三)单位组织考核考察,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
(四)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员,并与其签定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员,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多种形式。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实行公开竞聘或由正职聘任副职等办法。事业单位党群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聘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份,—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十六条
经聘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聘用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聘人员连续工年满十年以上,且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按国家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短于规定的服务期限。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对应届毕业生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仍实行—年的见习期和试用期。对军转干部可先实行—年适应期,然后再按本办法实行聘用制。
第二十条
聘用台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七)工作纪律;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合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所属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职工。经有效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满后职工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聘用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按照所从事的工作和岗位确定。要在单位内部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职务确定,并按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活的工资部分的分配高低,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权利。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五章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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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梧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