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引导优秀人才向事业单位集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可不经过公共科目笔试,直接通过专业科目测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三条考核招聘应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做到信息、过程和结果“三公开”。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的工勤技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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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考核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第十条应聘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备案及聘用上岗,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考核招聘的人员须在招聘单位(地区)服务5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