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征求意见稿) –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依据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国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省已明确按不低于国家18元标准在目前120元基础上提高。

(二)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8〕340号,以下简称粤人社函〔2018〕340号文)规定,各地要完善并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为贫困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要求:

1、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

2、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标准代缴

1部分或全额养老保险费。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5〕49号,以下简称深府〔2015〕49号文)规定,我市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已明确:

1、政府在补贴基础上,再按最低标准,补助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2、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3、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按规定,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是指农村户籍,我市于2003年已实现城镇化。所以,我市无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目前,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也不多,且多为户籍随迁老人。截至2018年5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7810人,其中,已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人员6610人,缴费人员1200人(其中,低保对象3人),每年新增待遇领取人约为300人。鉴于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多,其中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占比较少。故建议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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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经测算,因调整基础养老金,市区财政年度需增支382.12万元。建议追加2018年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382.12万元,由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准备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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