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北京劳务派遣最新申请报告
北京市海淀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申报指南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四、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程、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工作的通知》行政许可条件:
1.实收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许可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注册地在海淀区的公司法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条件。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直接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直接送达至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
(三)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营业执照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1》;营业执照上有“注册号”的,请下载《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
2.申请报告(要求原件两份)。应当包括必要性(写一下为什么要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许可)、可行性(写一下要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你公司具备的条件)、人员配备(写一下你单位负责劳务派遣业务工作的人员分工情况)、服务计划(写一下在符合三性岗位的前提下,涉及的派遣岗位和合作的用工单位的情况)等内容。申请报告要求按照自己公司实际情况来写。
3.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上年度审计报告中实收资本未达200万,当年增资的公司,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1个月内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7.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公司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租赁印花税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无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无偿使用证明、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4)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的,需提供房产证完整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盖章原件两份),产权方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在复印件每页上签字(签字原件两份);
8.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用途等内容(原件两份)
9.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
10.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11.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两份)
12.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应包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13项内容(原件两份)13.拟与劳务派遣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原件两份)
二、变更
(一)变更条件
1、在海淀区设立公司法人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海淀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后,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发生改变的,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后,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变更申请。
2、海淀区的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继续存续,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分立、合并后设立新公司的,按照重新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3、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由其他区(县)变更为海淀区的,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原件两份)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3.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1)变更名称的,应出具工商部门准予变更名称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出具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公司新修订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个月内的验资报告(原件两份);(4)变更住所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要求同申请要求。
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两份)5.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书(原件两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一份、副本复印件一份)
三、延续
(一)延续条件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2、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二)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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