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萧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09-11)

萧政办发〔2002〕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48号令予以颁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生产秩序,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各类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等,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学习宣传的重点要面向各类经营者、劳资管理人员和工会干部,同时也要采取多种形式,使广大职工广泛了解国家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二、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备案制度

1、本区境内的所有企业和其它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应包含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用人单位认为需要加以规定的其它工资支付事项。

2、依照《办法》第9条规定,各类企业都应将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1)各镇、街道所辖企业报所在镇、街道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2)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备案;

(3)二轻、供销等区级企业主管部门所辖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4)在萧的省、杭州市属企业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备案。

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依法审查,使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将所辖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备案资料立卷备查,同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报送《杭州市萧山区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表式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发)。

三、建立工资延期支付报告和欠薪预警预报制度

1、建立工资延期支付报告制度

企业应当依照《办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按月支付工资。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时间和劳动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事先或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向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查企业处理方案,并监督执行。

2、建立企业欠薪预警预报制度

用人单位因生产不正常停工关闭、濒临破产歇业职工工资尚未付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突然失踪的,欠薪时间已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以及其它可能造成严重欠薪后果情况的,各镇、街道、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四、建立工资支付举报和检查制度

1、各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2、各镇、街道劳动管理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经常对所辖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制度的建立与备案等劳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违反工资支付办法,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检查情况按季书面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重要情况须随时上报。

3、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加强日常巡查的同时,每年应组织一至二次的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及时对各有关部门上报和群众举报的逾期支付案件进行督查处理。对违反《办法》的企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依据《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办法》的贯彻落实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企业工资分配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发展的有效机制。各镇、街道、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一制度性的工作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加强宏观管理,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义不容辞的工作抓紧抓好,要在所有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建工会的企业要在二年内全面建立起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基层工会要与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经济发展局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对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和履行情况的指导和督查。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切实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

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快推进相关制度的建设完善工作,加强对镇、街道和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人员和企业劳资人员的培训指导,不断提高业务水准,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监察的职责

2、各镇、街道、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强配好劳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劳动管理网络,做好劳动管理基础工作,并加强责任制。凡所辖企业因工资拖欠导致劳动者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或因工资纠纷引发恶性事件的,要根据情节与后果分别追究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3、工商行政部门在企业年检时,应当将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对克扣拖欠工资严重的企业应暂缓通过年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工资拖欠的,要在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升定级以及建筑市场管理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工会要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4、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和企业贯彻执行情况的报道力度,把它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宣传好。要注意树好先进典型,对严重违规、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予以曝光。。

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劳动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每年公布一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选择确定本辖区内企业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九条

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协商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并在本企业公布,同时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十条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十一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企业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劳动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企业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

第十四条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十五条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的条款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企业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参照本企业或者同类企业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一次性结清工资。

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婚丧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哺乳假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但不得扣减事假以外的工资。

第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八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工资。

第二十条

部队复员、退伍到企业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由企业与其协商确定。

企业的工伤人员、退役到企业的体育运动员,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企业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不支付工资。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管制或者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企业代扣代缴的;

(二)企业与劳动者书面约定从工资中扣减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扣减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企业必须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工资。因不可抗力原因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支付。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查处企业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劳动保障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企业,应当在传播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的制度,设立专门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劳动者发现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及因故拖欠工资而转移财物、关闭生产场所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逃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无法按照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或者在逾期之日起3日内,主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情况和提出处理方案;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企业的报告和方案予以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设备、产品及其他物品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所属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的指导。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工资增长指导线、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合理安排2008年工资调整幅度;参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生产服务等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企业方和职工方应积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及工资调整幅度等。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