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为了更好地指导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质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各省(区、市)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指导本行政区内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是本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各省(区、市)可以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或者规范。

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应当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批准后5个月内完成。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应当在市级矿产资源规划批准后3个月内完成。

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大胆探索,大胆开拓、创新。

一、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任务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1.具体落实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2.对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由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

3.对本行政区所有矿产资源的保护及所有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调查、监测和监督作出统筹安排;

4.对本行政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作出统筹安排

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原则

编制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依据并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下级规划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和结构调整控制指标和布局调整方向,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指标,不得低于上级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利用率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指标。

2.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矿产资源规划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3.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资源效益的协调统一,树立“大资源、大环境、大市场、大地质”的观念,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转变地质工作思路,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

4.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规划编制必须在对国情、区情、矿情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对资源形势的判断、规划目标和任务的确定以及规划实施措施的制定必须切合实际,充分体现本地区的特点。规划安排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矿产、重点地区、重点任务。

5.紧密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必须正确判断矿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握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业的要求,将其作为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的主要依据之一。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

6.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特点、区位特点、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提高规划编制的科技含量,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三、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基本内容

(一)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形势

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地区区位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矿业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状况和特点,勘查、开发利用状况与问题;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和要求;矿产资源供需形势预测;客观地分析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1.指导思想

规划的指导思想是确定规划目标,部署安排规划任务,制定规划实施措施的基本出发点,是贯穿规划的主线,是规划的灵魂。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划、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要求以及本行政区的资源特点、区位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鉴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区矿产资源规划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要求的具体方式与途径是不同的。因此,各地区的规划指导思想也应不同。

2.规划目标

规划目标是指规划任务部署安排的主要事项,到规划目标期时拟达到的状态、程度和水平。规划目标应简洁明了,突出重点,便于考核。

规划目标应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开发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矿产资源保护(含资源利用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五个方面。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加其他目标。

3.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基本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划任务安排的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的主要事项,在规划期内必须遵循的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必须切实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科教兴国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基本原则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处理开源与节流、开发与节约的关系的准则;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的关系的准则;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的准则;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的准则;处理科技进步和创新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系准则等。

4.规划期

规划基期是2001年,规划目标期为2005年,展望到2010年。

(三)规划任务

规划任务是指为实现规划目标而采取的行动,以及行为的方向。主要表述“做什么。怎么做。”和“鼓励什么。限制什么。禁止什么。”。

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部署安排的主要任务一般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开发利用结构调整;开发利用布局与规划分区;提高资源利用率;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矿山生态环境的调查与监测。

1.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

按照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勘查工作分制运行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的工作的需要,对政府出资组织开展的基础地质、生态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等公益性地质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对商业性地质勘查提出工作重点和方向及引导、鼓励商业性地质勘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途径。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控方向

对国家规划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及国家和省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全国和省级规划目标、任务的要求,分解落实,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和途径。在不违背上级规划确定的调控方向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的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主要矿产资源提出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的方向,并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限制条件和管理办法。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以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为根本出发点,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等分别提出调整优化的方向。结构调整的重点是按照上级规划和政策的要求,减少矿山数目,压缩小型矿山在矿山总数中的比例,实现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提出鼓励、限制、淘汰的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具体落实到矿山。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规划分区

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开发利用状况、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政策的规定等,划定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并制定具体的鼓励措施、限制条件和管理办法。实现鼓励开采区内集聚,限制开采区内收缩,禁止开采区内关停,引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促进开发利用空间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5.提高资源利用率

对大中型矿山企业逐一确定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水平指标,明确落实措施。对小型矿山的资源利用率,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区、不同开采条件,提出最低限制性指标。对暂难开发利用的大中型矿产地、生产矿山残留的可采矿产和已采出但尚未利用的矿产等提出保护措施。

6.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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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对规划目标实现的可能性和条件、规划任务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措施的可行性进行科学的论证

(三)妥善处理若干重大关系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中政府的规划调控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利用本行政区内资金、资源、市场与利用国外和本行政区外资金、资源、市场之间的关系;规划目标和现实状况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