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想法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三、公司每季度组织生产部、人力资源部、财务审计部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四、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抵付。
六,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七、支付方式:
1、项目部原则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2、在某种情况下,可由班组带领代发农民工工资,具体按照《班组承包人带领工资办法》执行。
八、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确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九、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十
一、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二、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项目部未按期按标准预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项目部未按期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六)其他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第二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
到规范、有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县全民健身中心工程项目经理部
第三条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农名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设置农名工管理办公室,
由项目综合办公室全权负责农民工管理日常事务,应负责录用农民工的登记、造册(卡)和农名工工资的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农民工本人,项目实施后
必须建立录用农民工登记花名册。花名册一式三份,发包人、监理、项目部各执一份,并建档立卷,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在每期计量支付时应同时附上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如实记
录支付项目、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第六条建设期间的农民工使用及工资,支付情况及时报监理单位审核检查,在每期工程计
量支付进行签认的同时,对本期农民工工资表及上期农民工工资签收表也应予以同步签认。
第七条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告制度,每月必须将农民工工资及对未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的工程细目计量支付情况在合同内进行公告,以确保施工班组和农民工本人对计量支付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的告知权利。
第八条项目部可通过建立银行卡办法,由财务根据农民工工资表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汇入卡
内。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由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湖全民健身中心项目经理部办公室负
责解释。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项目建立之日起执行,项目建设完工,农民工工资清理发放结束日失
效。
第三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项目部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登记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工资管理中的欺瞒现象发生;
二、在施工作业区内醒目位置公布举报电话0554-2672224;
三、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四、公司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对项目部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拖欠情况进行监督解决;
五、在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协议时,应明确对该公司与农民工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等权益保障的监督;
六、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七、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八、项目部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九、项目部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代发。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十、项目部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十一、项目部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十二、项目部应当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号码。
十三、项目部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十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项目部按承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分别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工期超过1年的,可按年度工程预算的3%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该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工资保障金包含在工程总造价内,从应付工程款中列支。
十五、实行农民工工资监督员制度。公司指派或者农民工民主推选1一2名工资监督员,工资监督员负责向公司反馈工资发放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十六、任何部门或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公司举报:
(一)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时,项目部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④、当发生农民工闹访或集体上访等影响较大的事件时,分公司农民工工资清欠小组组长和集团农民工工资监控领导组组长要立即到达事发地点,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说明情况、表明态度。并尽快平息化解矛盾,将当事人带回妥善处理。分公司农民工工资清欠小组于三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连同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工资支付表、处理材料分别报送集团农民工工资监控领导组和政府各有关部门。
⑤、项目部在处理纠纷时,确实无能力解决资金问题时,应立即向分公司农民工工资清欠小组汇报,清欠小组根据情况及时向集团农民工工资监控领导组请示,监控领导组经研究后做出资金安排。
⑥、对个别不讲诚信,恶意讨薪,无理取闹的劳务人员,各分公司清欠小组也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要通过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资料,抵制其不法图谋,排解纷扰,同时积极利用公安、法律、公关等手段,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