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公司本着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农民工劳动报翻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离整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是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底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找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是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第二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司着力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根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和《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为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账管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是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三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是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第三篇: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为淄博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市、区、县)清欠办,电话7870182)。根据《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工程开工前,专户首笔由乙方划入的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银行自行冻结,冻结资金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并结丁方(主管部门):淄博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算后返还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述节点进行返还时,乙方均应将相应资料报丁方审验,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解控意见后方可进行返还,未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解控意见,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清欠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其他
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四方特别约定外,未经四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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