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劳务派遣的可行性报告
局社会化用工人员
实行劳务派遣的意见
为更好地做好我局社会化用工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业务实际情况,现就我局社会化用工人员实行劳务派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局社会化用工管理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
2012年7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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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目前,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方面的主要业务。一是替外省企业不能在我省纳税的分支机构聘任人员缴纳社保;二是有的企业为降低成本,少缴社保费,通过劳务派遣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费;三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达到随时解聘的目的。
首先,现在省直事业单位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加上以前缴纳的“三险”,我局的社会化用工缴纳社保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解决社保问题。其次,我局不能通过违反国家政策来降低成本。再加上我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工资大部分低于社保最低基数,不存在通过少缴社保降低成本的可能;再次,我局社会化用工方式始终坚持长期性、稳定性和归属感,实行劳务派遣将降低员工的归属感和影响员工的稳定性。社会化用工人员退休后,到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与用人单位不发生关系,全社会都将实行社会保障,这是大势所趋,没有必要转变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我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转变劳动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必将产生诸多的劳务纠纷,影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