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分析报告(报省厅)

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管理办法(试行)

(省委办发〔2007〕81号,2007年12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以下简称定编),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可配备公务用车数量,并作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配备、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定编范围包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小轿车、旅行车(小型载客车、中型载客车、大型载客车)和越野车。

第二章定编原则

第四条公务用车定编根据机构职能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考虑现有车辆配备状况,结合工作需要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到各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其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

第七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

第八条越野车、旅行车均应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公务用车编制每3年复核1次。撤、并或级别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

第三章定编标准

第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

(一)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并相应安排单位车辆编制

(二)地厅级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含越野车)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按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核定标准为:

(一)一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不含地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数,下同)每5人核定1辆,不足5人的可核定1辆

(二)二类、三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每7人核定1辆,不足7人的可核定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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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此前出台的有关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