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城镇无收入老年居民的生活困难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申领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的老年居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本区2004年7月1日户籍制度改革前的原城镇居民,且自取得城镇户籍之月起至申领当月已连续居住满5年及以上;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

3.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工资、养老金、生活费;遗属定期救济费;“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保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含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补助);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困难补贴费;民政“三无”人员供养待遇;以及其他定期领取的养老保障等待遇

二、补贴标准

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按100元标准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其中:

20*年6月30日前符合领取条件且申请当月仍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20*年12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站提出申请的,从20*年7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20*年7月1日以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2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自2009年1月1日起,凡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申请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养老补贴。

三、组织实施

各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政策的解释和组织实施,区财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资金的预算和筹集,并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申领人员的年龄及户籍认定,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领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人员名单,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日常管理工作。

四、申领及发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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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街道财政承担,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承担比例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