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我今年55岁,是城镇户口。2000年参保,2004年前在企业打工,2004年后因病辞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04后自己续保。养病一段时间后,现在在给别人做家务。请问这种情况能否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要怎么办理,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谢谢。

一、关于社保补贴相关政策规定

(一)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94号)文规定:

1.补贴对象(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申报。(2)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2.指标界定(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是指持有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或《职工失业证》,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灵活就业是指通过非正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自己组织起来就业其他形式的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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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灵活就业证明的程序(1)项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应于10内到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填写《重庆市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表》。(2)调查核实: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基础台帐,及时做好跟踪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灵活就业人员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协助做好调查核实工作。(3)

张榜公示:经调查核实后,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在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4)出具证明:经公示后,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灵活就业证明。以下情形不予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调查核实后,无法核实就业情况的。

二、关于您是否能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问题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依据、有效的就业再就业优惠凭证原件及劳务协议或灵活就业证明(必须经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