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950913

【发布单位】

湖北省荆门市【发布文号】

荆政发〔2005〕1号【发布日期】

2005-02-25【生效日期】

2005-02-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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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荆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监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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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交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其它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