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资金审核支付通知
市属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效率,方便各级基层预算单位用款,同时进一步明确资金支付中有关方面职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准确、及时支付,现针对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操作中资金审核支付环节有关问题处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1、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不再实行供应商市级财政预留银行印鉴卡备案办法,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在办理直接支付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审核时,直接依据预算单位与供应商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相关账户信息办理支付手续。
2、预算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如实、准确、完整填列需要财政部门支付资金的供应商账户信息,包括与供应商银行预留印鉴完全一致的供应商全称、开户银行(注明行号)及银行账号等。需要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时,如采购合同中供应商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先调整政府采购合同中相关账户信息并且必须以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合同方式重新予以明确,连同《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合同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作为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审核的必备资料。凡账户相关信息调整,又未按要求以补充合同方式明确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3、政府采购甲乙双方应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中账户信息的管理,因采购合同未填列供应商账户信息或因合同中填列的供应商账户信息不正确而使资金不能及时支付或错误支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4、政府采购合同中供应商账户信息发生变化,并且采购甲乙双方以补充合同形式对供应商新的账户信息进行明确后,预算单位在填报《直接支付申请书》时,应准确填报补充合同中规定的供应商账户信息。国库支付中心办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时,依据预算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合同(含补充合同)中列明并在《直接支付申请书》中填报无误的供应商账号及按要求上报的其它审核资料进行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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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l、建立区(县)基层预算单位区(县)财政部门预留银行印鉴卡备案管理制度。即凡需办理市拨区(县)专款非政府采购资金市级财政直接支付的区(县)预算单位,均应按要求到本区(县)财政国库部门办理市拨区(县)专款银行预留印鉴卡备案手续。区(县)基层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市拨专款非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时,由区(县)财政国库部门对《直接支付申请书》中有关账户信息与区(县)基层预算单位银行预留印鉴审核无误并签字后,将《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市财政局。
2、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不再办理和审核市拨区(县)专款非政府采购资金区(县)预算单位的银行预留印鉴,而是直接依据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签字的《直接支付申请书》中的账户信息及相关审核资料办理市级财政直接支付手续。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