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安陆市社会保险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
第一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的基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人社局和经办机构对账及通报并向政府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储银行及余额。
第二条用于存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规定设立,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第三条我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局归并清理后,在财政局和人社局共同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
第四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只在设立的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其他资金不能再使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存和拨付,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二)接收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各级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人社局审核的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人社局确认的市就业局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地税局或财政所每月25日前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局应于当日登记入账。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财政所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局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财政局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人社局批准的经办机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具体时间分险种确定。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人社局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七条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除按规定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存款利率计息: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照不低于存入日的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一并计入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第九条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划拨,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缴付。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账,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账和备查。
第十条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以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政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局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记账,同时,财政局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十三条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局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第三十二条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扩展阅读: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资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障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通报并向政府和社会保障监督组织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账户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与同级劳动保障等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
用于存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要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规定设立,并逐步创造条件,对多头开户的进行清理,将在多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多个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以下分
别简称“收入户”和“支出户”)归并成只在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一个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财社字〔1998〕94号)规定,只在一个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
第六条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障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按资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第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二)接收社会保障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五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他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比照社会保险基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具体参考样式见附表。(略)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199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