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养人员
岱山县分析
古人说。“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这段话科学地论述了生财、聚财、用财之道的辩证关系。所谓“食之者寡”,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或同吃财政饭的人)要少,不能过多。否则,财政压力增大,难以承受。本文拟就这个问题,结合岱山县的实际情况作些探讨
一、我县现状
201*年底全县在职4978人,离休59人,退休1703人合计6740人。全县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例较大。全县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一)、事业人员比例大。201*年底全县中属于事业编制的在职的有3610人,在全县在职总人数的72.52%。这其中教育系统在职1675人,属于事业编制的有1662,占全县事业人员的46.03%。
(二)、乡镇人员多。201*年底全县中乡镇人员在职528人,离退休197人合计725人,占全县财政供养总人数的14.56%。考虑到我县是个人口小县且只有7个乡镇,因此我县的乡镇人员还是偏多的。
(三)、离、退休人数也可观。201*年全县6740人中,在职人员占73.86%,离退休人员占26.14%。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社会普遍进入老龄化,所以离退休人员比例还将进一步增大,这我我县的中也可以看出,201*年我县离退休人员总数为1677,而07年则是1762,增长了5.1%。
二、过多的原因
(一)、行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助长的增长。现行的行政机构设置,与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要求不相匹配,叠床架屋、机构重叠,分工过细,机构设置不以工作职能而是以资金甚至安排人员的需要来设置。有些人员,则是安置政策性增加的。这当中,既有国家政策性安置任务(如军转干部安置、前些年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也有各级自定政策的安置任务(如驻地部队领导干部家属安置、特殊人员转正等)。
(二)、经济发展滞后,就业门路狭窄。近几年以来,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较快,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发展也很不均衡,产业层次低、经济结构调整慢,经济基础薄弱,生产率低,经济效益差,就业门路狭窄。于是,机关和事业单位就成为接收就业人员的主渠道。
(三)、编制、人员管理不规范,机构编制、人员、财政管理不协调。机构编制是决定财政供养队伍规模的“总控阀”。对于各类机构人员编制的核定,中央和省基本上都有明确的政策和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多核编制,超编、超财政承受能力进人问题十分突出。一是在核定机构编制时,突破政策规定和原则或根据政策加以变通,多核机构编制。比如,中央对行政编制实施总量控制后,地方各级政府就通过核批具有自主权限的事业编制(包括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安排超编人员及新接收人员。二是人事与编制管理机构分设,对进人环节没有太大的约束力,形成实有人员超编。三是编制、人员管理与财政管理存在脱节。不管是机构编制的核定,还是增入计划的确定,许多时候并未充分考虑县级财政的承受能力。
三、遏制过多的建议
(一)、控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就是对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核定,引入“定量分析”。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需要,以及推进全县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地域面积、区划设置、财政供养能力等多种因素,采取科学的数学计量方法,合理确定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作为机关事业单位配备人员的基本依据。各级各单位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配备人员,不得突破。
实施这一办法.主要出于机构编制是配备职工、控制总量的“阀门”的考虑,对其实施总量控制,属于精减机构、压减人员的源头之举。机构编制总量核定好,再辅之以人员进口、经费安排等方面配套措施,则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二)、合理确定的总量。确定总量控制目标,理论上讲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工作需要,即所确定的人员要能够满足正常开展工作、实施公共管理与服务的需要;二是财力允许,即所确定的人员财政要有钱养得起。根据目前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际,实施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应分类采取不同方法:
1、行政政法编制数。1998年机构改革后,中央对地方行政政法编制实施总量控制并已经核定下达浙江省行政政法编制。由于上级部门对行政政法编制掌握较紧,为满足工作需要,我县核增了部分地方行政编制及地方政法编制。鉴于行政政法编制已经固化,因此核定机构编制总量中,行政机构编制按现有各级行政政法编制数核定。
2、教育部门机构编制。要按照省里和县人劳局制定的核编办法加以核定。
3、其他事业机构编制,综合考虑人口数、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地域面积、行政区划数等指标,采取回归分析等数学方法科学核定。三类编制合计,以总量控制目标加以控制,以不突破总量目标为限。考虑到问题的敏感性、复杂性、艰巨性,总量控制目标应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三)、配套措施:
1、严格控制财政供养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实施总量控制过程中,除上级政府部门批准外,各级严禁增加新的机构编制,也不得批准机构升格,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在现有机构编制内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各级要严格执行核定的行政编制数和现有事业编制数,不得突破,不准变相扩大行政编制。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超编进人,缺编单位进人原则上在同级同类单位调剂,满编单位进人必须坚持“减一增一”,杜绝无编进人。
2、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1)强化机构编制的严肃性,充分发挥其对人员的源头控制作用。将机构编制作为人员调配录用、政策性人员分配、核拨经费的依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只有在机构编内的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才予调配录用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和有关规定,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保、户籍等手续。(2)实行“用预算管编制,用资金管人头”的办法,强化人员的经费约束。相关人事部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确定新增人员计划,要与财政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坚持“有钱才有编,无钱就无编;有钱才进人,无钱不进人”的原则,使机构编制、增人计划与财政预算管理有机衔接起来,改变目前机构编制核定和人员进出与财政脱节问题,从经费环节源头杜绝编制、人员的无序状态。(3)新增人员实行财政、编制、人事三部门联合审批制,构筑进人环节的“三道防线”。坚持“有钱有编有计划才允许进人,无钱无编无计划不准进人”,做到经费供应计划、编制使用计划、增人计划“三计划联防”。所有财政预算内未满编的单位进人,必须取得编制部门的编制使用计划、人事部门的“增人计划”和工资审批表、“财政部门的经费供应计划”。凡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通过非正当途径挤进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财政一律不安排工资和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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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对查出的问题,首先追究相关单位一把手责任,并由责任单位负责清退虚领的工资或补助,统一上交财政,同时报送编办和财政部门办理核减手续。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吃空饷”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对知情不报的相关经办会计,严肃追究责任。
总之,有效做好信息的核实和清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管理工作,除了供给双方形成互动外,还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