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其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并为其聘用、晋升、奖惩、培训、解聘、续聘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及《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哈办发[2004]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除外)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以及在业务技术工作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大小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对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等级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力争明确具体,能量化的要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确定考核等次应参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综合测评结果和被考核人主管领导的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或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综合平衡决定。

第七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最多不超过12%。

第三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事部门和工会、纪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条考核分为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时间在年终且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合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共同的结果。聘用合同期满时间不在年终的,或者虽在年终但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应单独组织聘期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

(二)在单位内部进行综合测评;

(三)被考核人主管领导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

(四)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等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

(五)单位领导班子或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考核等次;

(六)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市直属事业单位领导除外)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由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复核,考核领导小组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在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审核备案制度。优秀等次及受奖人员比例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主管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结果统计汇总上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奖金

(二)管理人员(职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三)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等次并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其职务岗位比例空缺限额内可优先聘用,对申报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优先推荐

(四)工勤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上一等级职务的资格

(五)受聘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以上的,具有参加下一轮竞争上岗的资格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将其解聘。第十八条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

第十九条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本年度不得享受使用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员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五章考核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市和各区、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考核的管理与监督,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时可制定细化的量化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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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2007年10月24日15时55分1551主题分类:劳动人事

“事业单位”“考核”

甘肃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人发[2007]35号

各市、州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完善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科学、准确地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奖惩、兑现有关待遇和解聘提供重要依据,在总结以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简便易行、宜于操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围绕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遵守聘用合同等方面,采取群众评议、领导评定、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的方式方法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考核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考核除特指平时考核和聘期考核外,一般指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情况。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第七条考核标准以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完成任务的具体标准在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细化量化。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不同类别岗位及不同内部等级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八条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均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富有改革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完成工作任务,参加继续教育,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履行岗位职责,难以适应岗位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十一条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业务精通,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完全履行聘用合同。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注重劳动安全,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未完全履行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和组织纪律性差,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违反聘用合同,忽视劳动安全,造成严重失误或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执行如下规定:

(一)被确定为优秀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五,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二)下列单位的优秀比例当年可上浮百分之五,但上浮后本单位优秀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1、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

2、经国家部委或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后晋升等级的医院、学校、设计院、档案馆、期刊编辑部等单位

(三)下列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优秀,不占本单位优秀比例: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农业丰收、教学成果、社会科学、中国新闻、中国图书以及文化部文华奖等同类奖项的个人

2、获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先进称号,或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先进称号

3、工勤技能人员在省部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一等奖、全国专业技能大赛中获三等奖以上的

第十三条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优秀比例应分别确定,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应当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考核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考核实施的具体办法,按时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必要时可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部门直接领导随时检查。

年度考核是对工作人员进行的年度综合评价,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必须在每年年末完成,最迟不得超过翌年一月底。

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主要适用于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聘期考核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完成。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须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要在当年11月份前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附表一),到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定本年度的优秀比例和人数,在核定的优秀比例和人数范围内确定优秀人员。事业单位有符合直接确定优秀条件工作人员的,核定优秀比例和人数时须持相关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机构或人数未发生较大变化的,优秀比例和人数保持相对稳定,下年度不再核定。机构或人数发生变化时,按变化后的机构或人数核定优秀比例和人数。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被考核人接受民主测评或量化打分等多种形式测评

(三)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在民主测评或量化等综合考评结果和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建议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五)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天。

(六)单位考核工作组织填写《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通知册》(包括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送达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不服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的单位考核工作组织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考核工作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及《甘肃省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档案。

第四章几类特殊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具有兼任岗位的工作人员,按其主要岗位和兼任岗位同时考核。

第二十二条非因公受伤工作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受伤的工作人员应参加考核并确定等次,一般应确定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类人员的考核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

(二)对新招聘人员应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三)经组织选调的工作人员(含政策性安置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挂职锻炼和下乡支农、支教等工作人员,在挂职单位工作半年以上且考核时仍在挂职单位的,由挂职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考核时已回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被借用的工作人员,由借用单位向原工作单位提供情况,由原工作单位确定考核等次

(六)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七)受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不含开除)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不含警告处分)当年工作不足半年的,只参加考核,不定等次;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考核且确定等次,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八)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参加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是岗位竞聘、奖惩、培训、调整工资待遇以及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定申报高一级职务资格

(三)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可考评、考核高一级工种

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被优先聘用。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现工作岗位以来,凡年度考核有一次基本合格的,推迟一年竞聘高一等级岗位。有两次基本合格的,视为一次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在新岗位考核仍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按时完成年度考核工作。除国家和省上有特殊规定的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不得兑现工资及其他需要有考核结果才能兑现的待遇;不按规定组织考核的,按国家有关考核结果和工资等待遇挂钩的规定,有关部门不得兑现工资等相关待遇,同时在下一年度不得进行新的岗位结构调整、岗位聘用、公开招聘人员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

第六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时应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等考核工作组织,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织由本单位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组织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考核工作组织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三)审核被考核人部门直接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

(四)审核本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及考核工作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立并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结束后,须将《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附表一)、《甘肃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审核统计表》(附表二)及《甘肃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审核花名册》(附表三)一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考核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事业单位考核

2、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oo年年度考核审核统计表事业单位考核

3、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oo年年度考核审核花名册事业单位考核

附表1: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及人数核定表

填报单位(盖章)200年月日

单位名称

正式在册人数

应参加考核人数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符合单位优秀比例上浮条件及依据

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的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核准的优秀等次比例(%)

经核准的优秀等次人数

其中管理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人事行政部门(盖章):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各一份。

附表2: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oo年年度考核审核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200年月日单位:人

项目应参加考核人数实际参加考核人数未参加考核人数

小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定等次

合计

比例

其中管理岗位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人事行政部门(盖章):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各一份。

附表3:

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oo年年度考核审核花名册

填报单位:200年月日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岗位所在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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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五)技术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