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城镇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本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府发[]65号)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区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入推进镇保,继续完善农保的基本要求,现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本镇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对象
1、现为本镇镇统筹缴费状态的,至年12月31日,女性不满50周岁,男性不满55周岁的本镇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村两委班子人员(在职期间)。
3、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在聘期间)。
二、具体办法
1、缴费主体
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2、缴费基数和比例
⑴用人单位缴纳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⑵用人单位缴纳镇保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5%,其中:基本养老17%;基本医疗5%;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0.5%;工伤保险0.5%。
3、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⑵缴费的年限(含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镇保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相应增加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30%。
四、其他事项
1、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浦江镇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二篇:2012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意见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2年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抢抓机遇、奋力崛起,全力打造“一城一中心一目的地”。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两化进程推进五个自贡建设的决定》(大委发„201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决定》(大委发„20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紧紧围绕发展战略,确定年度工作目标
2012年,是我区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市、区党代会精神,推进大安发展新跨越的起始之年。今年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强区、服务业兴区”战略,按照“全党抓发展、重点抓产业、关键抓项目”的总体思路,依托中心城区布局调整,全面推进城乡建设,以规划为龙头,以项目为抓手,以产业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以民生为根本,进一步提升规划品1
位,完善城镇功能,加强精细管理,夯实基础设施。形成层次分明、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繁荣文明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新格局。
主要工作目标是。城镇化率达到45%,规划覆盖率达到85%,建成区面积达16.5平方公里,绿化覆盖率达到42.2%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21.6%,燃气普及率达78%,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0平方米,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5%,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30%;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逐渐合理、功能逐步完善,重点建制镇和村庄基本实现绿化、亮化、硬化、净化和美化,卫生医疗基础设施齐全。
二、突出规划管理服务,推进城乡全面发展
(一)构建科学规划体系,统领城乡特色发展
按照适当超前、功能完善、彰显特色的要求,抓紧编制完善区域控制性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及特色街建设等专业性规划。2012年,完成《燊海井片区控制性详规》、《马吃水-西山路片区控制性详规》、区行政中心建设规划和区域新村规划编制,协助市上编制自贡东北部新城控制性规划,完成牛佛、何市、三多寨等场镇规划的调修,完成重点乡镇集聚点规划的编制,四级规划体系逐渐完善。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镇综合功能
围绕打造“一城一中心一目的地”重点建设的总体目标,以城区、重点镇、中心村为重点,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2
居环境,完善城镇功能。按照“总体规划、科学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要求,重点实施大山铺恐龙博物馆段排污二期工程、东环线至北环路排洪工程、改造北环路皮革城至家居城段道路,新建大山铺a线道路、东门客运站枢纽站b线道路,开工建设东环线延伸线一期工程。全力支持市上完成成自泸高速公路大安段、东环线、东延线等重要交通建设。全力争取启动大山铺火车站升级改造、开工建设成自泸赤高速自贡北互通及连接线。力争实施省道206改线绕城、沱江航道大安段整治及牛佛货运码头建设、牛佛沱江二桥及连接线等项目。积极谋划自内、自威快速通道、眉自隆省道大安段和自贡外北环线、鸿板大道至北环路延伸线,争取自贡大件路途经大安。继续完善农村公路路网建设,修改扩建农村公路108公里。开工建设牛佛沱江防洪堤一期、何市长滩河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力争启动4个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胜利110千伏变电站及配套工程建设并确保年内投入使用,实施10千伏以下线路新改建313公里;新增燃气用户1000户,力争城区及所有乡镇供气主管全覆盖;继续实施场镇道路、垃圾库、公厕、路灯等设施建设。
(三)加快安居工程建设,优化城乡居住条件
力争市上早日启动大安旧城棚户区改造,改造棚户区2000户。全年开工建设廉租房760套、公租房196套、经济适用房250套,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108户。加快东环线安置房、东延线安置房、皮革城安置房、福缘康居农民拆迁安置房二期、和平3
新村花园、三多寨同春村双置换等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石院子地块、绿洲花园三期、芭蕉冲商住楼、马吃水立交桥东侧地块商品房开发,全年竣工商品房5万平方米、开工建设5万平方米。
(四)加快发展现代产业,增强区域承载能力
按照“产城一体、功能分区、配套完善”的原则,稳步推进大塘山锅炉机械特色园区建设,力争启动沱江工业园区起步区基础设施建设并开工建设1-2个项目。开工建设华夏阀门、钛黄粉等项目。全力打造区域性大市场、大商贸、大物流产业集群。加快川南家居城一期工程建成营业步伐,启动川南家电批发交易市场一期建设,力争启动川南皮革城二期等区域性专业市场。完成牛佛商业步行街一期建设,启动二期工程。完成人民路特色一条街建设和两口塘、和平、马冲口3个农贸市场建设工作,启动大山铺盐史风情街建设。加快构建现代物流体系,依托成自泸赤高速大安段、东环线大安段、东延线大安段等骨干公路,大山铺火车站及沱江等交通优势,重点打造大山铺火车站仓储物流加工园、东门客货运输中心,启动川南公路物流港建设。强力推进三多寨同春生态农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生态观光农业,继续推进肉牛、肉兔、花椒、水产等特色商品农业发展。
(五)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围绕建设天蓝、山绿、水清和环境优美的生态大安,以提升城镇品质和完善城镇功能为关键,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大力推进全域绿化,完成北环路皮革城至家居城段道路,大山铺a4
线道路、东门客运站枢纽站b线道路等道路绿化建设,完成燊海井路、马吃水立交桥2个节点和3个社区广场建设。推进城乡绿化一体化。将森林引入城市、园林辐射郊区,实现城市园林化、农田林网化、山冈森林化,整体提高城乡绿化水平,将城市与乡村建设成为一个多类型、多层次、多功能、城乡一体的生态体系,启动一个公园建设、协助市做好东部湿地公园建设前期工作,实施大安寨山体绿化。继续巩固和创建环境优美示范乡镇和村庄(社区),新增省级示范乡镇1个、示范村庄(社区)4个。加快东北部新城污水处理设施与管网的建设进度,实施北环路排水排污管网工程建设,相机启动远郊垃圾、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的监管,加强道路硬化、黑化工程,及时修复损毁路段,有效降低道路扬尘,控制扬尘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控制,切实加大城区和城区附近工业噪声的治理力度,对交通、建筑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全力争取市上尽早关闭自贡市水泥厂、大安盐厂等严重污染企业,逐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
(六)严格规划审批管理,提高精细管理水平
以规划为统领,严格规划审批管理,加强规划执行监察力度,建立完善的行政检查、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牢固树立“规范化”的精细管理理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标准,健全城镇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城镇管理水平。大力推行中心城市标准化、网格化管理,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乡管理体5
制,探索建立部门联动运行机制,严格落实城乡管理责任制,推进城市执法向乡镇延伸。加强城市和小城镇环卫基础设施配备和管理,充实管理力量,提高管理实效,建设清洁优美城镇,提升城镇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建立完善保障机制,切实增强工作合力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担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分工。建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对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相应的成立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和相关单位由1名科级领导负责、2—3名专(兼)职干部具体抓城镇化工作,相关部门人员配合抓好城镇建设管理日常工作。
(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城镇化建设统筹规划和协调服务,要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策划包装争取项目,多方捆绑资金,全力协作配合,形成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强化技术培训、行政执法、日常指导和督促检查,提高城镇化建设管理水平。要广泛宣传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城镇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区委、区政府把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实行单项目标考6
核,年初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半年检查、年终总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完不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真正形成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强大合力。
2012
中共自贡市大安区委办公室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2月日
第三篇: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建议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建议
张发兵2010-6-4
小城镇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建设好小城镇,对于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质量,实现农村现代化意义重大。
城乡之间要素能否合理流动,这将制约小城镇建设的发展。小城镇建设的最终目标也就是要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四个融合”,即城乡人口融合,通过改革现行户籍制度,使城市和乡村劳动力能够根据需要和自己的意志自由流动;城乡政治融合,城乡政治一体,工农联盟更加紧密;城乡经济融合,城乡经济优势都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城乡文明融合,社会进步的成果为全社会所共享,农村居民能够充分享受城市文明,城市居民也能够充分享受农村的自然风光,真正实现城乡一体化。
(一)合理确定小城镇建设的重点。目前,我县共有15个乡镇,这些乡镇如果平均用力,共同发展,既不科学,也不可能,超出了目前的财力允许范围。
1通过重点建设城关镇和强镇,到2016年把五河发展成为以下城市:以城关镇和强镇为依托,发展为1个30万人左右的中等城市和2~4个3~5万人的小城镇。通过这种重点发展战略,一方面避免城镇化进程中“遍地开花”的“小城镇化”倾向,另一方面促进城镇在地区之间分布的平衡,使城市文明能够迅速向广大农村地区扩散。
(二)以结构调整提升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素质。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验证明,没有高速发展的乡镇企业,小城镇的崛起和发展是不可能的。影响乡镇企业发展的因素很多,但就其自身而言,结构调整是关系乡企经济效益能否尽快提高的深层次问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要和制度创新结合在一起,通过制度创新,及时实施结构性调整,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新的和更大的空间。同时,通过市场对政府的有效替代,为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寻找新的支点,从而平稳地实现乡镇企业发展模式的转变。主要是:
(1)促进乡镇企业的资产重组。在企业改制的基础上,开辟直接融资渠道,推进产权交易,不仅有助于企业充实资本金,改善自身的资产结构,也是乡镇企业盘活资产存量、实现规模经济的必要条件。目前,通过规
2范化的股份制改造定向募集资金,通过兼并、募股、收购组建企业集团,通过投资基金方式推动乡镇企业进入股权市场,以及与城市企业改制相结合进行资产重组等。
(2)改善乡镇企业的金融环境。主要是通过提高乡镇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经营业绩和完善内部管理,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重建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地方政府对此也应该进行适当的扶持,可以考虑将目前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的功能转变为信用担保功能,逐步改善乡镇企业的信用和金融环境。
(3)建立一批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并通过中介组织的建设逐步弱化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调节功能。
2.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要和农村小城镇建设结合在一起,通过乡镇企业的集中发展推动小城镇的建设,通过小城镇的上规模、上档次带动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通过工业小区建设促进乡镇企业集中连片发展。促进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必须进行一系列制度创新,主要应包括:
1.建立起有利于吸引投资和保证入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环境,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保
3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入区乡镇企业实行管理和服务,尤其是对于国家及本地政府规定的扶持乡镇企业或适用于乡镇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或减免政策以及其他优惠政策,都要切实兑现。
2.工业小区内部也要加强管理。小区管委会(或其他名称)人员和机构的设置要精干,运转要灵活,办事要高效。
3.地方政府应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对于新建企业,一方面从严审批在村里企业的用地,或者新建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批,迫使其在工业小区内落户;另一方面,对于在小区内落户的企业要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使在小区内集中的企业既能够享受到集中服务的好处,又有成本优势,并且不影响原来的产权关系。
工业小区的选择和布局也是非常重要的。要结合小城镇发展的规划,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建设工业小区,不能一个乡镇一个,更不能每个乡镇搞工业小区,每个村搞“工业大院”,其结果只能是加速乡镇企业布局的分散化。
(四)小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现行管理体制感触最深的是规模较大的建制镇,实际上主要是其中发
4展最快的包括城关镇在内的5个左右建制镇。我们认为,建制镇管理体制改革应围绕“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来进行,主要内容为:简政放权,精简机构,强化服务。
1.简政放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小城镇政府要坚决把企业事务交给企业自己管理,尤其是企业运行方面的事情,政府不要过问,要相信企业会管好这些事务,从而真正理顺政府和企业直接的关系。二是大力发展一批中介组织,目前政府管理的很多事务实际上都可以交给中介组织。中介组织在略有盈利的条件下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三是理顺小城镇政府和县直部门之间的关系,要根据中央有关精神,把对小城镇发展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城建、环保、土地管理等部门又小城镇和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小城镇为主;把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主管部门为主,真正解决小城镇政府“看得见,管不着”的问题。四是积极培育市场体系,把一些应该由市场承担的组织调节商品生产的职能交给市场。
2.精简机构。“精简机构”是“简政”的必然结果,精简机构又是和精简人员联系在一起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合并党政重合的部门,如办公室。二是撤消那些职能已经交给市场或企业(包括中介组织)的部门。三是对保留部门的人员也要精简。
5一些国家级和省级综合改革试点镇在机构和人员的精简上已经闯出了新的路子。我们县已经在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进行过了,但是不彻底,机构合并了,人没有分流多少,人浮于事现象仍然存在。对精简下来的人员应分流到镇经济联合总公司,同时对干部实行聘任制,按照“选贤、任能、治庸、治懒”的原则,节省了财政支出,提高了工作效率。
3.强化服务。按照“小机构,大服务”的方向,县直部门下放的机构和人员要与小城镇经济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逐步融为一体,转变为多种形式的经济实体和服务实体,为小城镇居民服务,为乡镇企业服务,以及采取产业化等形式为广大农民走向市场服务。
(五)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实践证明,现行户籍制度对经济发展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已经产生不可低估的负面作用。随着80年代中后期以来农村第一步改革的完成和民工潮的不断出现,对这一制度改革的呼声就在实践中出现了。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那样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要制定和完善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6在具体执行时,各地的做法不完全一样,但大都是只允许一定规模以上的投资者和用一定数额的资金在小城镇购买住房或自建住房的人,而与绝大多数农民无缘。可以肯定,即使上述规定经过试点后在小城镇中推广,也无助于解决目前的工农、城乡分离问题,起码进展将非常缓慢,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相差很远。
实际上,由于制度供给不足,流入城市的农民长期在体制管理之外生存,既不利于城市的稳定,也不利于维护进城自身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的农民建设“农民城”,一些地方实行“蓝印户口“管理制度,实际上也是自发地进行户籍制度创新,但这种自发性改革的作用是有限的,不可能弥补制度供给的短缺。因此,政府应当积地把目前的自下而上的改革转变为自上而下的改革,及时推进户籍制度的创新。我们认为,目前在较大范围内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
应该看到,户籍制度毕竟在我国实行了接近50年,不仅自身根深蒂固,对其他社会管理制度的影响也非常深远。因此,对户籍制度的改革不可能采取“一揽子”改革方式,而应该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
(六)加强小城镇的规划工作。小城镇的规划是小城镇建设和管理的“龙头”和小城镇经营的“源泉”。
7一个合理的小城镇规划至少要体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超前性。按照这一思路,小城镇规划的标准和起点要高,但不能太离谱,不能脱离对小城镇未来发展的科学预测。二是科学性。即优化布局,节约土地,每个小城镇都要规划好六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业区、商贸区、住宅区、行政区、绿化区),并妥善安排各个功能区的协调发展。三是本土性,即小城镇规划要体现地方特色。小城镇是区域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特点的集中体现。
鉴于小城镇规划的重要性,国家建设部门要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规范,各个小城镇在制定或修订规划时也要放在“百年大计”的高度。
第四篇: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同意〈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是本市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社会保险。
基本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基本生活;补充社会保险由政府指导鼓励,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原已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
已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机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镇保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镇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是具体承办镇保事务的机构。
第五条(征缴规定)
镇保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社会保险的缴费和管理
第六条(登记手续)
参加镇保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基本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基本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时,应当在30天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七条(缴费主体)
基本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第八条(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乘以本单位应当缴费的人数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为24%。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7%;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2%;生育保险费暂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另行规定。
基本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做好相应的缴费记录,并定期告知从业人员。
第十条(费用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可列入成本,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从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从业人员在城保、镇保、农保的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衔接或者折算,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二)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前的连续工龄)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基本
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以下简称“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第十三条(申领和核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核准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四条(续缴、补缴规定)
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可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满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补缴基数和比例按本人办理手续时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确定。
第十五条(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从业人员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第十六条(养老金调整)
按本办法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情况定期予以调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社会化发放)
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十八条(复核和注销)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复核手续。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30日内向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中止发放的情形)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发放养老金:
(一)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复核手续;
(二)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被判刑收监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其他支付)
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抚恤金等,具体办法参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享受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从业人员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支付办法)
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10%;第二次及其以上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5%。
从业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每次住院所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医保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员门诊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从业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参保人员自负。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根据其缴费年限的长短,可以再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最高支付限额)
医保基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设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4倍。
第二十四条(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参保人员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50%,
其余部分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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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1、您认为目前的养老保险运行工作最需要在哪方面进行改进。(多选题)
a适时调整养老金待遇水平b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c提高养老保险服务水平
d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运作e政府不断提高养老保险投入f加强养老保险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