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事业单位考核试行办法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事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业绩,改善和提高事业单位运营状况、服务质量和产出效益,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鲁发

[2004]15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事业单位的考核,按照有利于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健全、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和调动职工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遵循客观公正、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并纳入人事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五条综合考核包括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经常性考察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对单位的绩效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职责任务,在考核整体运营状况的基础上,选择几个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其主体业务情况作出评价。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应有不同侧重。

第六条专项考核。包括财务状况、社会保险、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重大事项考核。

第三章考核等级和标准

第七条根据事业单位综合考核和专项考核情况,进行考核结果认定。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各等级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a级: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科学决策,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目标任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队伍建设卓有成效,单位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高,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适应。b级:较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能科学决策,较好地完成目标任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队伍建设成效较好,单位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率较高,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基本适应。

c级。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决策出现失误,损失较大;完成目标任务不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较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差;社会投诉较多,有重大责任事故或较大不良社会影响事件发生,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不适应。

第九条重大事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a级;事业单位的考核等次,也可根据重大事项考核直接确定。

第十条绩效考核指标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单位的目标任务另行制定。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应本着突出重点和简明、管用的原则,一般可确定3至5个重要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确定后,应报考核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每次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单位,一般不超过该类事业单位总数的15%,或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当比例。

第四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考核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考核由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主要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单位抽查、专项调查、审计、评估等,并结合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据各自职能,直接决定对事业单位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使用。

考核可同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结合进行。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综合考核以定期考核为主,一般一年考核一次,特殊情况,由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专项考核可根据特殊需要或突发事件情况及时进行。

第十四条考核可采取定量、定性的办法进行。其中绩效考核,以定量考核为主。

第十五条考核要引人社会评价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二)业务主管部门在综合考核、专项考核基础上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三)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等级建议,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报考核委员会批准

(四)向党委政府报告,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章考核结果使用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财政支持力度和单位工资总量的依据,并与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的聘用、奖惩与收入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和工资总量;被确定为c级的,予以告诫,由主管部门负责整顿,减少财政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考核被确定为a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可定为优秀等次,工作人员可增发奖金;被确定为b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被确定为c级的,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予以告诫,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发放年终奖金。问题特别严重的,免去相关责任领导人职务.或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事业单位连续两次考核被确定为c级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调整其领导班子,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职或解聘。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成立由组织、编制、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的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必要时可吸收业务

主管部门参加。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考核工作,确定考核等级,受理事业单位对考核拟定为c级结果不服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具体工作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考核工作职责、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考核结果的兑现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由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商省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经考核委员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的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发布单位】

815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3-16【生效日期】

1994-03-1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试行办法

(1994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全省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试行)》,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

一、实行社会保险办法的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公(工)伤残保险、生育保险等。

各级党政群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中的工作人员、民办教师,均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上述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除农业户口者外,均实行失业保险办法。

军队所属驻鲁机关事业单位非军藉工作人员,集体和民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均参加社会保险。

二、

二、养老保险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基金的筹集。基本养老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以市(地)为单位筹集,并按不低于本地区工资总额的2%提取积累。市(地)筹集比例,由各市(地)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确定。省直属单位筹集比例,由省人事厅、财政厅确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乡镇选聘制干部及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仍按现行规定缴纳养老金。

单位负担部分,由单位按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各市(地)规定的比例缴纳。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预算,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个人负担部分,按一定比例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按月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并按照先存后用的原则,由单位预交一个月的周转金。收缴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开户银行扣缴。由于单位原因造成银行无法扣款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基金。滞纳金由单位负担。

2.建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社会保险机构为每个工作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帐户,记录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工作人员退休时,据此计发养老金。

3.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待遇与本人的社会贡献、交费年限及在职时的工资挂钩,适当拉开档次。在国家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养老金暂按现行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

(二)补充养老保险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水平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或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而定,原则上与本地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平均水平大体相当。费用根据经费来源的渠道,分别列支。

(三)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工作人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保险机构缴纳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民办教师、民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另行下达。

三、

三、失业保险办法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失业保险基金,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的1%,以市(地)为单位进行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由单位负担。机关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单位列入预算,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预算,部分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税前从自有经费中列支。

失业保险金,由单位按月缴纳,并采取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由开户银行扣缴。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以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被单位辞退的工作人员;

2.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城镇户口合同制工人;

3.按规定解聘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已重新就业的;

2.参军及升学或出国定居的;

3.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的;

4.失业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失业人员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失业人员的转业训练费。

失业救济金在办理失业登记后按月发给失业人员,支付期和标准为: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不足2年的,最多发给6个月,每月标准为50元;2年以上不足5年的,最多发给12个月,每月标准为60元;5年以上不足10年的,最多发给18个月,每月标准为70元;10年以上的,最多发给24个月,每月标准为80元。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增长情况适当调整。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死亡的(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死亡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参照当地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

失业人员的转业训练费,按不超出当年收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30%提取,实行专帐管理、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四、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为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建立省调剂基金。各市(地)历年滚存结余养老金的10%,每年收缴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3%和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上交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

各级保险机构的管理费,养老保险金提取部分,按当年收缴统筹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或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金提取部分,按当年收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提取,不足的可以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按当年全省收缴统筹基金总额的0.1%、合同制工人、聘用制干部、乡镇选聘制干部养老基金总额的0.5%、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0.7%提取,从省调剂金中列支。各级保险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主要用于保险机构人员经费、业务开支及其它必需的费用。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收缴的保险金,在留出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调剂金和供3个月需要的备用金后,与财政部门签订合同,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金,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财政运营的增值部分并入保险金。

五、

五、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都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机构,列事业编制。经费自收自支。人事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制的方针、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和养老保险档案的记载和管理工作,承办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及特设岗位的工作人员考核,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充分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在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第五条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部门,探索制定分行业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准确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在政治立场、思想政治素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专业技术和技能水平的提高、知识更新、工作创新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公共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第九条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单位管理制度情况,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及所产生的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平时考核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第十条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表现。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按照农历年、学年等周期进行年度考核。第十一条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侧重考核聘期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

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间隔不超过2个月的,可以同时组织。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统筹安排,有效衔接。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三条考核标准应当以岗位职责及年度、聘期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由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不同岗位、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当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第十五条管理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工作成绩突出,成果显著。

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廉洁从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取得一定的业绩成果。

基本合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一般,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职业道德、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七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考核各档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高,工作有创新,勤奋敬业,严格遵守劳动安全规定,履行岗位职责出色,业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较高,工作积极,自觉遵守劳动安全规定,无责任事故,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职业技能水平较低,未完全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不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忽视劳动安全,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差,职业技能水平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人数的15%。对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当年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适当提高,最多不超过20%。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人数少于10人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1~2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员。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可统筹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优秀档次比例应当向单位主体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规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如两个岗位分别考核,年度考核档次依据两个岗位考核中较低档次确定。

第二十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超额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或者聘期内取得重大工作突破或重大创新成果,成绩显著的,聘期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

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

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任务或者未实现聘用合同规定的聘期目标,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条平时考核一般采取工作纪实、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法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注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任务时的表现进行跟踪考核。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一般采取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对事业单位中层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可以安排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第二十三条绩效分析主要通过有关统计数据,对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核算处理,形成量化结果。

绩效分析指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突出公共服务特点。

第二十四条

部门内部评议主要通过部门内部人员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以及在本部门工作人员中的认可度。

部门内部评议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填写评议表等方式进行。评议表应当填写具体的评议意见,包括工作表现、不足之处等。

第二十五条

单位民主测评主要通过单位全体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代表的评价,了解中层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在本单位工作人员中的认可度。

单位民主测评一般采取无记名(或记名)测评等方式进行,测评分项分档,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项目,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档次。

第二十六条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主要通过服务对象的评价,了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在服务对象中的公认度。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一般针对工作人员个体进行,也可以根据行业工作特点针对工作人员集体进行。

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分为即时调查和定期调查。即时调查主要适用于服务对象流动性较强的公共服务,一般采取电子投票、填表、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进行。定期调查主要适用于服务对象相对固定的公共服务,一般采取无记名(或

记名)问卷调查、约谈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电子投票、填表、第三方评价、问卷调查等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设计,采用量化统计分析的方法。

无特定指向服务对象的公共服务,可以结合工作特点,实行定期调查与及时调查相结合,一般采取第三方评价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绩效分析、部门内部评议、单位民主测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获得的结果和平时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修正绩效分析的量化结果,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出评价。

综合评价一般应当形成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的综合性评价意见,作为审议考核档次建议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时一般应当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单位内部组织人事等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无人事管理权限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考核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公布;

(三)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或述职,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表》(见附件1);

(四)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等,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五)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确定的考核方法组织考核,审议考核档次建议;

(六)考核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考核档次;

(七)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拟确定的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的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八)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

第三十条

聘期考核程序由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指导下参考年度考核程序确定,由单位统一组织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表》(见附件2)。

第三十一条平时考核程序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束20个工作日内,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如实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见附件3),连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人员名单,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凡未经备案的,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考核单位应当将年度考核表和聘期考核表存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结果使用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解除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近三个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参加竞聘上岗时,采取加分或者其他方式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按照有关规定核减绩效工资;

(四)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一年内不得聘用到高于调整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降低1~2个岗位等级的原则调整到同类别或者其他类别的岗位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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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事局1995年12月8日印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京人考[1995]5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