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财政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牵制制度

我县财政所货币资金管理内部牵制制度

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货币资金管理,规范出纳人员岗位工作,防范财务风险,预防职务犯罪,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县财政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财政所选配出纳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题受过处分或处理的人员,均不得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二条

出纳人员应敬业爱岗、依法办事、做好服务、保守秘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条

镇长(管委会主任)和财政所负责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级财政所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四条

各财政所要随时掌握出纳人员和经管货币资金业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思想不健康的、有违纪违规的、缺乏社会和家庭责任感的、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过密以及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将其调离出纳或经管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

第五条

禁止出纳人员在岗位工作期间炒股。

第六条

出纳人员岗位采取轮岗制度。财会人员一般不得连续超过三年担任出纳工作。

第七条

出纳人员办理镇财政资金的支付或报销,必须由镇长(管委会主任)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出纳人员办理县属托管资金专户付款业务,必须先由托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原始凭证并签字,再经财政所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出纳人员在未经镇长(管委会主任)审批或财政所负责人审核的情况下,不得自行支付款项。报销人必须在原始凭证、支票存根或借据等凭证上签字。

各财政所发生的现金收入,出纳人员应及时填制交款单解交银行,不得坐支。出纳人员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款项业务,及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现金或银行日记账,不得将借据和白条留存抵库。会计人员复核会计凭证和原始凭证,登记明细账和总账,出纳人员核对存款余额。

第八条

各财政所必须设置专职出纳人员岗位,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经费、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政所人员为其它单位代理账务的,也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办法。

第九条

各财政所必须实行印鉴与支票分管制度。要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保管人员均需要签名登记。印鉴应由财政所负责人或总预算会计保管。保管印鉴(或支票)的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或支票)移交给财政所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暂时保管,并办理登记手续。保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严禁支票和印鉴由同一人保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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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会法规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本制度解释权属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