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现金管理规定
财政部现金管理。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财政部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按照财政部操作指令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金额、中标利率、实际存款额等。
第十一条为保证中央国库现金安全,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在接受国库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国债现券作为质押,质押国债的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债券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质押比例。
第十二条财政部依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在足额冻结存款银行用于质押的国债后,根据划款指令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后,负责向财政部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条在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定期监测存款银行质押国债的市值变化,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五条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划入中央总金库,款项入库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同时,存款银行质押的国债相应解冻。
存款银行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中央总金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催缴差额本息款项的同时,对存款银行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存款银行签定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年度主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财政部现金管理。买回国债操作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买回国债,是指财政部利用国库现金从国债市场买回未到期的可流通国债并予以注销或持有到期的交易行为。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下一页更多财政现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