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政府采购】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采购[2001]174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9月17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拨款的依据。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全、及时地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是指供应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当事人须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资质审查或授权委托,才具备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采购机构分为综合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综合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区、县政府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与下属单位有垂直领导关系、采购量大的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部门。区、县一级不单独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是指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主要条款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确定后,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正式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约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按照其约定。
第六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应对合同履约时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变更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
供应商(承包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部分工程项目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承包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须经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提供所有与该合同相关的分包合同。供应商(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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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区、县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