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全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管好用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04]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促进我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管好用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国家投资和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投资概(预)编制,按规定程序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审核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审批。
第五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省级财政部分、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投资概(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六条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投资概(预)算编制,均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建(2005)169号)执行。
第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地震、洪涝等不可预见客观因素造成的投资不足,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投资追加申请。按规定程序,县(市、区)级土地整理中心承担的项目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并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从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的资金中安排资金;省级、设区市级土地整理中心承担的项目,分别报省级、设区市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批准,由省级或设区市级财政从上述资金中安排,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八条国家投资项目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逐级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省级投资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逐级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动用不可预见费,要报经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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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条违反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