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aa县“美丽aa·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大力推进“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aa建设,规范“美丽aa〃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共aa县委办公室aa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方案》的通知》(办发„201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中,采取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分级负责、社会共建的办法,以乡镇党委、政府为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积极发挥帮助、指导和协调作用,动员和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开展村庄环境整治。为支持各乡镇、村屯开展“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县设立“美丽aa〃清洁乡村”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同时,各乡镇要加大投入,建立健全经费投入保障制度,形成管护长效机制。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奖补结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适用本办法。从其他渠道整合的各项涉农专项资金,仍按照各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分配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的“美丽aa〃清洁乡村”公益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2处理试点县区和田园生态经济发展示范村建设。
第十二条各乡镇不得将县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与“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无关的支出及工作经费。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和绩效评价。县本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乡镇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洁人员、垃圾收运设施及运行管护经费等。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下达各乡镇财政所。各乡镇收到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解到各乡镇所辖城区;各乡镇收到专项资金30个工作日内,应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项目分配方案由各乡镇报县“美丽aa〃清洁乡村”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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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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