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财工〔2015〕2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切实加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5]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5]242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4]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六届47次[2015]12号)通过关于2015年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置和经费使用安排的要求,市财政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含重新认定)和培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河源市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四条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包括已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型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守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引导聚集、鼓励创新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发布申报指南及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联合相关部门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组织实施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自评,组织专项资金验收结题等工作。

1第八条县(区)财政部门(含市江东新区发财局、市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将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各县区(含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推荐意见,承担申报单位材料推荐审查,保证推荐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开展培育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入库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高企培育计划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章入库条件、程序和审批

第十一条已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本市企业自动获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其他科技型企业入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五)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第十二条未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申请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发布申报指南。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托局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共同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范围、支持对象等内容。

(二)企业提交下列入库申请材料: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书;

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研发立项证明材料、产品检验检测及生产证明材料;

2⒋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⒌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三)入库材料受理。各县(区)科技部门按规定受理企业入库申报材料。第十三条未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入库审批流程如下:

(一)入库企业推荐审查。各县(区)科技部门按要求组织入库申报工作(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推荐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对推荐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入库企业评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推荐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选。

(四)入库企业公示与备案。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选结果提出初步入库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公告名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科技型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资格,自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如在三年培育有效期内仍未能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到期后其入库培育资格自动失效。

已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其证书有效期到期后如未能完成复审(含重新认定的),需按照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入库条件和程序进行重新申请入库培育资格。

第十五条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在培育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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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