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同江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部门年初预算已经安排,但不在预算单位包干经费之内的项目经费。
(二)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支出,主要指。国家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安排资金的支出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新增支出项目;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新增支出项目;正常的增人、增资等新增支出项目;其他必须的追加支出项目。
(三)省财政拨付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需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拨付。
(一)本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相关要求或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签字后报预算科,预算科与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核对无误后签字,下达资金指标。
重大支出项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市长签批后方可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资金支出详细计划或合同(协议)等证明资金支出去向的材料和拨款申请书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作为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依据。
(二)一次性追加支出的审批,坚持市长一支笔批钱的办法。具体的审批程序是:预算单位依据市长签批文件,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资金报告,报告要详细说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资金额度。申请资金报告报局长签属意见后,需要审核的提交财政业务主管科室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局长签批后拨款。不需要审核的由主管局长、业务主管科室签字后,报预算科追加单位预算指标。
(三)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指标文件安排的专项资金内容,列出用款计划,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审批签字后,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经局长、主管局长、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同意签字后,预算科核销专项指标。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涉及项目设备及大宗材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政府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需经市政府投资办或委托的中介审价机构进行评审,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合同以及财政拨款的依据。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工程款按进度拨付,每次付款额度不超过本次付款期内已完工程量的80%。待项目竣工结算后,经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计确认金额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在一年内付清。第六条项目单位应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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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同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同江市财政局
201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