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关于要求批准实施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

县政府: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突破工业”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安字„2011‟35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研拟了《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呈报。

《管理暂行办法》如无不妥,请予印发并组织实施。

附件:《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日

附件

xx县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赣市发„2005‟2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赣府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赣州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0‟3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突破工业”加快工业经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安字„2011‟35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县委、县政府“提升农业、突破工业、做美城乡、做旺旅游、壮大财政、做强教育、做实民生”发展思路的要求,县本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县规模以下成长型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以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企业及项目的贴息和资助。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设立。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工业项目为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扶优扶强、讲求效益。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的办法确定项目和资金额度。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县民营企业管理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共同评审项目。县民营企业管理局负责项目筛选推荐和专项资金拨付,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规模以下成长型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为中小企业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创业指导、市场开拓和组织国内外展览展销等服务事项。

(三)本土能人创办中小企业(含微型)初创阶段资助项目

(四)县内担保公司信用担保业务补偿项目

(五)支持与上级扶持资金配套的项目

(六)项目的立项、考察、评审和核查经费的列支

(七)县委、县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一)对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的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单个企业(项目)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不得低于补助的额度。

(二)对企业已发生贷款合同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视项目贷款情况确定,单个企业(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贴息所指贷款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国有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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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实,财政部门将收回全部资金;已审定或正在申报的企业及项目取消其扶持或申报资格,此类企业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扶持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