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82002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0]127号【发布日期】

1990-11-07【生效日期】

1990-11-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桂政发〔1990〕127号1990年11月7日)

为了更好地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95号、〔1990〕1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一、扶贫资金的种类和投向范围

国务院国发〔1990〕15号文件规定的扶贫资金种类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专项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开发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等。

“发展资金”属国家财政拨款。用于扶持贫困县的贫困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其它种植业、养殖业,以提高人均产粮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时可用于与这些项目有关的智力开发和技术培训等。

“专项贴息贷款”属农业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

人民银行的“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用于四十九个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项目。对百色、河池两地区兴办的地区级支农工业,以及能带动面上群众脱贫致富的龙头加工企业,亦可适当扶持。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贫困县办企业贷款”,重点用于国家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县办工业项目。

二、

二、扶贫资金投放方针和使用原则

九十年代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基本方针是。“坚持以种、养业为基础,开发当地的优势资源,依靠科学技术,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发展区域性的支柱产业,由单纯生产原料向加工工业延伸,从自给、半自给经济逐步向商品经济过渡,把富民与富县结合起来,为彻底消灭贫困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各地使用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必须坚持这一方针。凡不符合上述精神的,不能使用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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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七、本暂行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规定与本办法有出入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