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区节能减排工作,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以桂政发[2007]2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5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减排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有关业务主管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厅关于成立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7号)确定的职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节能减排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的各项节能减排资金

(二)自治区本级预算内专项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三)历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的节能减排资金

(四)按规定其他可用于节能减排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能减排资金的使用遵循如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节能减排资金在对各行业、各领域统筹兼顾适当支持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技改节能、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二氧化硫减排、cod减排以及节能减排监测能力建设等。

(二)整合资金,倾斜安排。整合现有涉及节能减排的企业技术改造、基本建

设、环境保护、城镇建设、墙改节能、科技成果转化等专项资金,将资金倾斜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使资金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考核确认,以奖代补为主。实行财政补助资金量与节能减排量挂钩,节能减排量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考核确认,并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部分节能减排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或前期经费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提高项目单位开展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和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节能减排资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

第五条减排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中央财政下达我区各项节能减排资金明确的支持范围;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明确的支持范围;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范围

第六条节能减排资金的支持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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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各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

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