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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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奖励

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申报资金奖励项目的范围。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体温计、电池、铅冶炼、再生铅、农药生产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并达到相应的汞、铅削减和高毒农药替代条件要求的项目。

具体申报条件要求如下:

(一)一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后原则上不新增产能

2.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013年(含)以后开工的项目(以核准或备案时间为准),项目整体(含子项)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已申报其他渠道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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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项目达到实施效果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等)。

(7)项目实际投资证明材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8)企业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诺;对项目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