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建立企业外汇登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企业外汇登记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

3、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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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可以根据其违法情节的轻重,对其处以1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