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8日16时25分333主题分类:财税审计

“财政国库”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库[2008]145号

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

《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2.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扣分标准表(略)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杭政办发[2007]3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九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独立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称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是办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配合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由市财政局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第二章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即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节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资金的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时,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准,经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第三节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比照财政专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额,于营业终了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清算。

第四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附1),并附有关开户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同意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在代理银行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一式3份,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留存1份。

第二十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购房补贴,以及划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于次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清算。

第五节特设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预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市财政局开设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六节对账与报表

第三十二条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有关各方在认真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第三十三条代理银行应向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附2)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3),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报送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月报表》。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科目和支付方式编制。

第三十四条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编报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总预算会计依据财政支出日报表列报支出。

第三十五条财政支出报表的报送时间,日报表于资金清算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4)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当批准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八条《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九条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需逐级审核上报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条市财政局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5)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6)。

第四十一条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解通知到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即截至12月31日银行营业终了时),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经有关各方核对无误后,余额全部注销。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二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包括:工资支出(统发工资口径,下同)、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具体支付项目在用款计划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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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