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财管字〔1999〕30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1999年9月27日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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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

第十一条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国资工字〔1990〕第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