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2015-07-0509:26:29)转载▼标签: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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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时间。2015年1月1日开始。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乡镇,补贴取消。

(补贴具体事宜以各县市人民政府文件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