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卫星发射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中型水库名单,具体负责征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名单,以及各水库适用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等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7年4月17日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及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将原库区维护基金、原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及经营性大中型水库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实施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二)支持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三)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基金从有发电收入的大中型水库发电收入中筹集,根据水库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不高于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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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办法中的大中型水库是指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印发的关于库区基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