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使职业技能培训更好地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及促进和稳定就业服务,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09〕6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50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下称培训券)是发放给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书面凭证。培训券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统一纳入本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下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持券人可根据自身就业需求,自愿申领培训券并选择本市范围内各定点培训机构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资金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定点培训机构。
第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市教育部门予以认定。经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教育局统一公布。
第二章培训券申领与发放
第五条培训券的发放对象为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具备参加培训条件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称失业人员);
2、农村劳动力(指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岗农民工、失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等,下称农村劳动力);
3、持《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卡》的高校毕业生(下称高校毕业生);
4、符合当年政策性安置且未就业的随军家属(下称随军家属);
5、城镇户籍在穗在职的企业职工(下称城镇在职职工)。
第六条培训券由发放对象自愿申领。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在岗农民工除外)、高校毕业生和随军家属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街(镇)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其中高校毕业生可到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领);在岗农民工和城镇在职职工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代为申领,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一并向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
申领培训券时,由申领人填写《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申领表》(见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第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培训券申领材料并验核无误后,将申领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将培训券打印发放给申领人。申请人的申领材料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档备查。
第八条培训券分为职业资格证书类和非职业资格证书类,可用于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的职业资格证书类、非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培训。符合条件的人员累计最多可申领6次培训券,其中非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培训券最多为1次、职业资格证书类的同级别的培训券最多为2次。
除高校毕业生和随军家属为当年申领外,其余人员每2年可申领1次培训券。
第三章培训券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持券人根据自身能力和意愿,在已公布的培训专业(工种)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凭培训券及本人身份证明报读相关专业(工种)培训,并应出示符合报读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在接受持券人报名时,应核对培训券与持券人身份是否相符,并验核持券人是否符合所报读的工种(级别)的资格。
第十一条持券人报读后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出勤率不足80%者,取消其当次培训补贴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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