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最终版]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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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财会[2010]2号财政部2010-1-152010-1-192010-7-

1事务所管理失效时间:法规类型:

所属区域: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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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为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水平,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

号),我们制订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

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以该所名义设立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非独立

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三章的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执业行为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人数50人以上,年业务收入10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全所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人员聘用、定级、

培训、考核、奖惩和退出等标准。

第六条分所负责人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委派、监督和考核。分所人员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和调

配。

根据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批准,分所可以独立办理中层以下一般员工的聘用、定级、

培训、考核和奖惩等事宜,并报会计师事务所备案。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人员诚信执业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分所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统一的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对全所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利益分配、资金

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与集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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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