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住宅区物业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长沙市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合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公有出售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建筑主体承重结构部位

(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区单幢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用具、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维修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均应建立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维修工程预决算、维修基金

使用分摊方案的审核和维修工程质量验收,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

第六条维修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按栋建账、核算到户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物业维修基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第八条首期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公有出售住房中属多层住宅的由售房单位在售房款中提取20%、属高层住宅的提取3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2%缴交;

(二)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高层商品住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住房出售时,由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安置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安置多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2%、安置高层房屋的按安置房评估价的3%由被拆迁人缴交;

(四)其他住宅和整栋住宅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同类型住宅维修基金缴交标准进行归集;

(五)开发建设单位的自用物业参照同类物业价格按本条第

(二)项规定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售房单位在售房时或拆迁人在安置房屋时应代为旭集首期维修基金。

销售商品住房的售房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提交维修基金归集方案。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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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维修基金未委托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代管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度,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并报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五条县(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房和公有出售住房未建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购买人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补缴

物业维修基金;已归集维修基金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