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江苏生态建设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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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强化征收使用管理,切实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及《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苏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污染者付费、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促进污染减排的原则,完善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体系,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监管规范化,促进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城市供水价格与污水处理费统筹协调的原则。将调整污水处理费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的调节作用,促进节水减排。
2.污染者付费、多排污多付费的原则。科学确定污水处
1理费征收范围,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
3.城乡统筹、同步发展的原则。在完善、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同时,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污水处理费收费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城镇水环境。
4.运行优先、泥水并重的原则。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保障污染减排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体系
(一)进一步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
为确保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充分发挥污染减排效益,全省应全面开征建制镇(含乡及涉农街道,下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要全面开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三)规范污水处理费收费计量
污水处理费一般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国家相关标准换算为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满足支付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运行成本及合理收益的需要。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综合考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到2016年底前,苏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5-2.0元/立方米,苏中、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收费标准应调整到1.2-1.6元/立方米;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照苏南地区、其他地区分别平均不低于0.6元/立方米、0.4元/立方米征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
3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五)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促进作用。各地要坚持多排污多付费原则,按照非居民用户高于居民用户、重污染行业高于一般行业的原则分类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一步拉大重污染企业与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费的差距。
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大对重污染行业(化工、医药、钢铁、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的监管力度。鼓励有条件地区可逐步按照环保部门开展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档制定收费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0.6元/立方米;对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企业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不低于1.0元/立方米;对暂不具备按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政策的地区仍按重污染行业污水处理费高于一般工商业1.5倍征收。各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等根据环保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明确执行差别化收费政策的企业具体名单、污水处理费加收标准及执行起止时间;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期限为一年,下一年度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达到“黄色”等级以上后,停止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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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推进信息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要求,定期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进社会共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有文件涉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同时废止苏价工〔1997〕326号,苏价工〔1998〕214号,苏价工〔1998〕221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苏价工〔1999〕398号,苏价工〔2000〕322号,苏价工〔2002〕44号,苏价工函〔2002〕54号,苏价工〔2002〕261号,苏价工[2003]44号,苏价工函〔2005〕28号,苏价工〔2005〕399号、苏财综〔2005〕104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