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卫农卫【2011】

20号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财政厅

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财政局,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2012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2012年起,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元。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提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让农民真正理解最新的筹资和补偿政策,提高农民参合的积极性,确保参合率继续保持在95%以上。在筹资过程中,要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严禁为追求参合率而强行让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参合等错误做法。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不得重复参合(保),重复享受补偿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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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门诊统筹工作的全面开展,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任务更加繁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2008‟45号)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乡级新农合监管人员编制,充实乡级新农合监管队伍。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对乡级新农合监管人员要实行统一调配、统一考核、统一发放工资、统一政策培训,确保其独立开展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乡级新农合监管人员的作用。要按照规定认真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新农合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转发:卫生部农卫司,财政部社保司,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