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

通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财会规[2013]1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全省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和《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013年11月29日附件: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规[2013]9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全省范围内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推荐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及工作重点,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推荐、选用适合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三)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五)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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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06年4月13日发布的《湖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会〔2006〕15号)同时废止。省财政厅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