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条对于在2006-2008年,我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加入以下基层服务项目的,按照原文件规定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服务年限按照原文件中规定执行: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三)三支一扶计划;
(四)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
(五)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第七条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三年服务期满后一次性补偿或代偿的办法。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市(州、地)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吸引和鼓励本地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