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市级财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必须严格遵守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长负责制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根据资金使用的不同性质、内容和数额,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呈报、分级审批。

第四条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以下简称“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平均进度办理拨付。市政府确定需专项审批的项目支出,由申请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五条年度预算中未下达到部门(单位)的项目支出,市政府确定需专项审批的,由申请用款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年度预算中未下达到部门(单位)的其它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及资金调度情况审批拨付。

第六条年度预算中的结算性支出,按照有关结算政策、规定,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年度预算中的行政会议费,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发〔1996〕6号)要求办理,其中2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超过2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八条年度预算中的预备费动支,由市财政局根据公共项目需要,提出动支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九条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支出,凡超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幅度,由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调整预算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预算后,方能按程序追加。

第十条上级专项补助已有明确项目用途的,由市财政局审批拨付;需市政府分配的防汛、救灾、移民建镇、社会保障、扶贫、以工代赈、水利建设、国债转贷等政策性较强的或涉及民生的专款,由有关单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第十一条年度预算中的政策性亏损退库、政策性返还支出和一般增值税退税,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非税收入项目支出,由市财政局按《黄冈市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黄政办发〔2008〕52号)要求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有关非税收入的减征、缓征和免征,由市财政局会同征收部门按相关政策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根据政策规定,市级财政一律不对外发生信贷业务和提供财政担保。

第十五条各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的报告,先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方案,提交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在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过程中,要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擅自审批。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及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评审机制,逐步扩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以及投资评审范围,评价或评审的结果作为各部门申请财政资金的重要审批依据。

第十八条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员,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市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黄政发〔2000〕9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资金审批制度资金审批制度

作者:时间:2007-11-20点击:1283来源:新华医院

审批原则:

根据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法规,结合本单位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资金使用规定,把好资金审批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审批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核减或拒绝审批;对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开支,

有权加以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审批权限:

l、职能科室负责人审核职责范围内的开支。

2、分管领导审批管理范围1000元以下的经常性业务开支

3、单位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的经常性业务开支,及业务招待费、出租车费、个人

消费性支出、飞机费用。

4、财务科负责付款前的最后审核

管理范围:l、人员经费:

(1)工资、补助工资、离退人员费用、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独生子女费、遗属补助、保育费、探亲路费、冷饮费等,由人保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分管院长管理。(2)其他工资、福利、公积金,由财务科按有关规定执行,院长管理。

(3)子女统疗、职工医药费的报销由防保科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用经费

(l)水电费、燃油费、零星土建维修、家具器具、被服、办公用品及一些总务方面用品的采购等由总务科按规定使用。分管院长管理。

(2)邮电费、办公费、报刊费、宣传费、信息使用及维护费,车辆的购置及修理、汽油及养路费、保险费等由办公室掌握使用,分管院长管理。(3)差旅费按出差人员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由各分管院长管理。(4)科研正常业务开支由各业务科室按规定使用,分管院长管理。(5)医疗经常性业务开支,由各业务科室按规定使用,分管院长管理。

(6)医疗科研设备、医疗、科研消耗材料的购置由设备科按计划执行,分管院长管理。

(7)药品由药剂科按计划执行,分管院长管理。

(8)精神卫生正常业务开支,由各业务科室按规定使用,分管院长管理。(9)图书资料购置、科研人员的业务培训由科教科按计划执行,分管院长管理。

(10)医、护人员的培训由医务科、护理部按规定执行,分管院长管理。(11)行政后勤人员对口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由人保科按规定执行,分管院长管理。

(12)业务招待费、出租车、乘坐飞机,由院长管理。(13)外事活动经费由外事管理部门按规定执行,院长管理。

审批程序:

单位的各项支出要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执行。

l、药品、材料采购,应由采购科室按月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科。药品、材料验收后,由经办人、管理科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财务科根据资金情况,分期分批支付款项。药品、材料应严格控制库存量。

2、设备采购,必须列入预算,对当年未列入预算的设备一般不予考虑,各科所对需要添置的设备先打报告到设备科或总务科,由设备科、总务科汇总,医院根据需要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后,编制预算,再组织采购。采购的设备,由经办人、管理科室负责人签字,单位领导按权限审批,财务科凭已签定的有效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大型设备采购应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办理付款,凡属专控商品或政府采购商品,付款时必须附有关审批资料。

采购合同必须由院长审批。

3、大修、基建等项目用款,财务科凭已签定的合同及造价预算、工程进度结算单、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决算审计部门结算单,经基建部门,监理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基建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工程竣工决算应由有审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5万元以上的修建项目决算必须审计,基建合同须由单位负责人审签。

4、对外合作、对外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必须进行投资决策分析,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决定,报省卫生厅批准,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执行

5、预支款应从严控制。差旅费借款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在返回一周内结账。各种备用金,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科根据业务需要核定,报院长审批后执行,年终予以清算,次年初办理续借

手续。除此之外,一律不得借贷。

其他有关规定:

l、支票领用。必须在支票领用单上填明用途及估计金额,按上述经费管理范围及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到财务科领取。领取支票后必须妥善保存,并在十日内由谁领用,谁负责报销或归还。如因保管不妥,造成的后果由领取者自负。

2、凡超过100元的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支付,应以支票支付

3、各种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合法的原始票据,报销凭证正面应有经办人员,主管科所长和审批者签名,财务科审核后付款

4、职工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飞机,特殊情况或确因工作需要乘坐者,应事先报经院长审批,方可购票乘坐。未经批准乘坐飞机及不符合规定级别而乘坐软席,软卧列车者

按规定折价报销。

5、全院一切收入均应纳入财务管理,不得私自收款设立“小金库”。违者一经查实,

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篇:资金审批制度医院资金审批制度

为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秩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铺张浪费,保证资金安全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审批原则

根据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法规,结合本单位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资金使用规定,把好资金审批关。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审批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核减或拒绝审批;对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开支,有权加以制止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二、审批权限

预算外的有关开支,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经院长签署意见,交财务科审核,送财务主管领导签阅,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预算之内的有关开支,须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财务主管领导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讨论,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上述开支中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出租车费、个人消费性支出等均应由财务主管签字后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严格执行成本开支范围,控制个人消费基金增长,职工个人收入的增长应按“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精神办理,超范围、超额度发放的,按私分国有资产处理。奖金分配方案应根据“多劳多得,科技含量,政策规定”原则,不得将药品收入、检验收入、检查收入等与个人、科室的经济效益挂钩,要结合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制定并报主管局和人事部门审批后实施。奖金发放应严格按照分配方案由财务部门组织人员核算并由财务科长审核后,送财务主管领导签阅,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执行。

财务部门应把好审核关,出纳人员须凭经审核的合法凭证办理付款手续。

三、审批程序单位的各项支出要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执行,并根据批准的支出预算进行分级归口管理

药品材料采购,应由采购科室按月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科。药品、材料验收后,由经办人、管理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主管领导审批,财务科根据资金情况,分期分批支付款项。

设备采购,由经办人、管理科室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科凭已签订的有效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大型设备采购应有可行生论证报告}办理付款,凡属于专项控制商品、政府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商品,付款时必须附有关审批资料。采购合同须经主管财务领导会签。

物资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院资金审批制度,按照各级审批权限掌握批后采购的原则按计划采购,必须在主管领导及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执行采购计划。

大修、基建等项目用款,财务科凭已签订的合同及造价预算、工程进度结算表、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决算审计部门结算单,经基建部门、监理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按基建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工程竣工决算应由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差旅费借款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财务主管负责人审批,财务科凭据付款;各种备用金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财务科根据业务需要核定,报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执行,年终应予以清算,次年初办理续借手续。

以上规定从二00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篇: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代拟稿)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围绕党委、政府政策目标或中心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按章设立、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内容包括。管理职责,设立、变更和撤销,预算编制、审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

—1—第五条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按规定程序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变更、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汇总、整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议后确定;

(四)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

(五)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流程,规范管理;

(二)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等各项管理工作;

(七)负责公开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设立、变更和撤销

—3—

第九条

专项资金设立、变更、撤销,必须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发展目标和方针政策。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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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或令其按规定改正后重新审批。对于仍做业务执行用途的经济合同原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可在审批后以复制件代替原件作为审批的依据。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对经复核有误的支付申请,复核人有权要求审批人重新进行审批。出纳人员不得办理未经复核的支付申请或复核人不同意的支付申请。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经审批、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求,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出纳人员可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出纳簿或日记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