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申报高级职称的通知
各市及义乌市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截至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著作论文、工作业绩与成果等评审材料的截至时间为2010年6月30日。
三、评审材料包括。《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附件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工作总结》;反映评审对象学历、会计专业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体现评审对象会计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的佐证材料,详见《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附件1)和《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附件2)。
四、评审材料报送程序。评审对象应当按照《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本通知的要求提交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按要求出具《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委托评审函》(附件3)、相关证明和审核意见,其中《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将公示情况填入单位审核意见栏。
评审材料按属地原则向市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各市的评审材料须经所在市财政、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在杭省级单位人员的评审材料,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五、报送时间。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于2010年8月20日前将评审对象的评审材料连同《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附件8)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办理委托评审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手续。
六、省财政厅将《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汇总后,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按规定对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
为期7天的评前公示。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评审对象提交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七、2010年度浙江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建。
八、省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对象进行答辩面试、结合论文鉴定结果对评审材料进行审议,经评审通过的评审对象按规定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评后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九、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有关部门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100号)规定,高级职务评审费为280元/人;另外,代收专家论文鉴定费600元/人。
开展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的评审工作,是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员评价机制,发掘和造就高级会计人才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人事、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工作,确保我省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
1.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
2.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3.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委托评审函
4.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5.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外语免试审核表
6.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7.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
8.2010年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对象花名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2018中、高级职称申报通知关于做好2018年中高级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9月17日教体局职称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今年的中高级职称推荐申报工作,自今天开始报名,报名时间截止到9月20日上午8点(过时视为自愿放弃)。今年的职称推荐量化考核办法,执行2017年经五届六次教代会通过的《岭子镇中心学校中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实施方案》中的《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
工作程序及时间节点:9月18日(星期二):
召开中心校班子会、各学校召开全体教师会,传达教体局职称工作会议精神,公布《职称评审推荐实施方案》,统一思想,开始组织报名。
中心校成立职称申报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工作专家委员会、矛盾纠纷及教职工诉求化解工作组。
9月19日(星期三):
申报人员报名,并作出承诺(承诺书见附件)。报名时间截止到9月20日上午8点(过时视为自愿放弃)
9月20日(星期四):
推荐工作专家委员会对报名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据《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对照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考核打分。报名人员本人、专家委员会成员对量化得分结果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9月20日之后:
公示期满,教体局公布各学段中、高级职称空缺岗位数后,按照量化得分结果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推荐人选,并按教体局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审核申报材料。
全部推荐申报工作9月底前完成。有关工作要求。
1.严格时间节点。有意向申报的教师,必须在9月20日上午8点前将申请书、承诺书、量化考核得分材料(按照《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中的“量化评价办法”将所有材料按顺序分类编号依次整理好)。超过9月19日下午5点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受理。
2.严肃工作纪律。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自负。
担任班主任证明材料须由学校提供,校长签名盖章。原学校已撤并的,至少两名以上原学校领导、教师签名确认,证明人要做出承诺——在证明上手写“本人承诺:我证明***老师*年*月至*年*月在*学校担任*年级*班班主任工作,如作虚假证明,本人愿接受组织处理”,并签名按手印。
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成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处理好推荐工作与教学工作的关系,通过学校合理调配好课程,做到推荐、教学两不误。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1.岭子镇中心学校中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实施方案
2.承诺书(样本)
岭子镇中心学校2018年9月18日
附件1:
岭校发〔2017〕83号
岭子镇中心学校
中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实施方案(试行)
(经五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16号)、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2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市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学校中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实施方案。
一、专家委员会的设置
中心校成立职称评审领导小组、中高级职称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成员为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7人以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在编在岗原则。具有相应学段以上教师资格证,在编在岗的教育教学一线教师。
2.坚持不超岗位设置数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等级岗位数内,有空岗的情况下才能申报。中学岗上的教师只能申报中学相应岗位,小学岗位上的教师只能申报小学相应岗位,不能跨学段申报。
3.注重能力与实绩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及职称推荐人员时,注重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实绩考核,根据职称评审条件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进行推荐。
4.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推荐过程中实行公示制度,接受广大教师监督,确保推荐工作公开透明。
5.坚持一票否决的原则。对违反师德规定,伪造申报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业绩能力水平和任职资历等其它条件。
四、申报程序
1.公布岗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的各学段高级、一级空岗数向全体教师公布。
2.个人申报。对照申报条件,申报人向推荐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赋分标准提交有关材料原件。
3.资格审查。按照申报条件,由推荐委员会对照提交的有关材料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和提交原件材料进行审查。
4.竞争推荐。专家委员会根据竞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核实,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见附件)量化赋分,按得分情况由高到低推荐,提出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
5.审核呈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心学校组织被推荐人选填写相关表格,并按照报送要求进行审核后报教体局审核。
附件: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
岭子镇中心学校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量化考核细则
(经五届六次教代会通过)
一、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价项目
除具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条件外,各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推荐评审评价项目共三个项目,分别为:硬件条件、工作实绩考核、加分因素,共计120分。
二、量化评价办法
(一)硬件条件分值(满分60分)
主要包括: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任职资格年限和岗位履职年限1.学历、专业工作年限条件(20分):
该硬件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f1=(———————+————————+……)×10
第一学历规定专业年限
第二学历规定专业年限
即:将第一学历、第二学历等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分别作分母,把取得第
一、第二…学历后实际从事的专业工作年限分别作分子,其分数值之和乘以10即为该专业技术人员的硬件分值。该项最高计20分。
[中级职称条件。(1)取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2)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4)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
高级职称条件。(1)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7年。(5)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8年。]2.任职资格年限分
自获得任职资格的当月开始计分,每月计0.1分,每年按10个月计算,累计加分。(注:学年度病假、事假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请假期间任职资格年限分按月折半计算,产假、工伤除外)
3.岗位履职年限分
被聘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以正式聘书为准),并能正常履职,每月计0.1分,每年按10个月计算,累计加分。(注:①不在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岗位的年份,履职年限分记0分;②学年度病假、事假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请假期间履职年限分按月扣除,产假、工伤除外)
第2.3.项合计计分,最高计40分。
(二)工作实绩考核分值(满分40分)
根据《岭子镇中小学教职工工作考核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学校对教师近三学年来(2014年8月-2017年7月)每学年考核成绩进行排名,按照4:4:2的比例四舍五入确定优秀、良好、一般人员名单后,按优秀40分,良好38分,一般36分赋分,取三年总分的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
(三)加分因素(满分20分)
主要包括:表彰情况、师德和年度考核、学术能力、任现职以来班主任工作四类
1.表彰分(满分5分):被聘到现专业技术岗位以来受综合表彰的,国家级5分,省级3分,市级的计2分,区级计1分;受单项表彰的,分别按以下档次计分:学科带头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
4、3.5、2.
5、2分;教学能手,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
3、2.5、
2、1.5分;骨干教师、教学先进个人、优质课一等奖(证书必须为教育行政部门或教学研究部门验印并有正式文件公布)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2.5、
2、1.5、1分,优质课二等奖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分别计
2、1.5、
1、0.5分。同一奖项只计最高项,不累计。
上述证书必须是与教育教学有关且证书为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等部门验印。本项权重5分,最高计5分。是否与教育教学有关、是否为综合或单项表彰及具体件数应由学校聘任委员会具体界定,计分前公布。
2.师德和年度考核分(满分5分)
被聘到现专业技术岗位以来,按学年度分别计分。其中师德考核优秀每学年度计0.5分;年度考核优秀每学年度计1分。同一年度,师德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只计年度考核分。
3.学术能力类分(满分5分)
(1)在正式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在1200字以上),教育行政机构主办、主管的报刊上发表的,国家级一篇计3分,省级的计2分,市级的计1分。(对于论文集、增刊、专刊、没有注册编号的刊物、报纸等不计分;对于文章的非第一作者不计分;对于交流论文、论文评选等不计分。所发表论文的载体须有正式编号且能查到,且与任教学科或教育教学工作有关。)
(2)正式出版一本教育教学专著,国家级计5分,省级计4分;属合著的,国家级主编为4分,第一副主编3分(分册主编等同),主撰2分,其它不计分;省级主编3分,第一副主编2分(分册主编等同),主撰1分,其它不计分。(论著须有正式书号、正式独立资质出版社出版,能在国家相关学术网站上查到的,且属于任教学科的教育教学著作。习题集、复习资料或论文集等不计分)。
(3)参与立项课题研究(所从事专业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鉴定的,国家、省、市、区级课题负责人分别计
4、
3、
2、1分,其他主要成员(限8人)减半计分(通过鉴定的要有规划办、教科所或相应部门的签字盖章)。立项后还未通过鉴定,在研究过程中获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并获奖的,国家级计2分,省级计1.5分,市级计1分,其他成员(限8人)减半计分。
获社科优秀成果奖或教育创新项目立项奖的参照论文论著课题计分。
本项限定为被聘到现专业技术岗位以来,满分5分,即(1)—(3)各项的和最高计5分。
4.班主任工作年限分(5分)
被聘到现专业技术岗位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每满一学年计0.5分;管理人员(中层以上干部、级部主任、教研组长)满一年计0.5分,同时兼任的,第二项折半计分。该项最高计5分。
三、特别说明
1.如分数相同时,先看教龄,教龄长的优先;教龄也相同的,依次按任职资格年限、岗位履职年限、教育教学管理业绩、综合及单项表彰的顺序,分值在前的优先;如还不能确定,按年龄大小(以身份证为准),年龄大的优先。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新的职称评聘政策,按照国家已有法规和上级要求适时调整。
3.本细则实施解释权在推荐聘任委员会。个别特殊问题,由专业技术推荐聘任委员会讨论表决决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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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申请须经过1个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为各市或扩权县(市)科技局、省级有关厅局。并盖推荐单位和各市或扩权县(市)财政局公章。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