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意见

为进一步降低初创期的创业成本,切实加大对初创期创业组织的鼓励扶持力度,现就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实施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二、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季或半年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但以当月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为限。补贴期限应在初创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二)创业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受理

创业组织应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注册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区县审核

区县失业保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创业组织的注册时间、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网络系统上做好相关操作。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创业组织账户。

三、关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一)初创期创业组织在开业园区以外租赁符合条件的经营场地开展创业活动,并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可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二)申请房租补贴的初创期创业组织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2、已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3、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

4、按租赁协议缴纳房租;

5、创业组织应与招用人员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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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本意见规范相关操作,确保对于初创期创业组织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二)本意见规定的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号)有关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补贴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本市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转制为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后,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初创期创业组织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和经营场地房租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