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豫政明电〔2009〕1号)精神,切实做好当前我市农民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积极帮助返乡农民工实现转移就业

1.加快新农村建设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和支持返乡农民工从事种养殖等农业生产,多形式参与新农村建设。市发展改革、财政、农林等部门要根据2009年度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情况,及早做出安排,确保各工程项目尽早开工;各县、区要把农村水利、国土整治、生态环保、沼气建设、文化设施等新农村项目建设,作为一季度重点项目建设,通过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形式,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设进度,尽可能多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

2.鼓励重点建设项目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抓住扩大内需项目建设机遇,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和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力度,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水利、建设、交通和国有资产监管等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配合,2009年3月中旬前摸清本地区在建重点项目用工需求,并在人力资源市场设立“重点工程项目就业服务”专门窗口,及时发布岗位信息,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要在城镇公共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等方面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扩大农民工就业容量。

3.高度重视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按照“县区有窗口、乡镇有站所、村组有专人”的要求,尽快完善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公共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向农民工覆盖,为农民外出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全面服务,提高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4.集中开展农民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开展“春风行动”、“农民工服务月”等系列农民工就业援助活动。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平台建立返乡农民工工作台帐,及时了解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需求、培训和创业意愿。要大力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措施,为准备外出的农民工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和相关法律咨询等指导。通过送培训下乡、送岗位进村、举办专场招聘会、集中送工等形式,为返乡农民工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信息、政策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返乡农民工重新就业。将境外就业列入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切实解决农民工出国务工前期费用困难问题,鼓励返乡农民工到境外就业。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返乡农民工就业的,给予10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所需经费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努力稳定省外就业规模。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驻外办事机构、劳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输入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的协调合作,努力稳定我市外出农民工现有就业岗位。及时把握输入地企业大规模裁员情况,加强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沟通,妥善做好被裁员*籍农民工安置和返乡工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重点劳务输入地和劳务合作单位,开展劳务品牌推介和劳务协作活动,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积极采集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外出就业开辟可靠渠道。

6.实施市内企业稳定岗位计划。认真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困难企业联系帮扶制度,引导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调整薪酬等方法,稳定现有农民工就业岗位。对积极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6个月的期限内允许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县、区政府及工会组织,要广泛动员企业开展岗位承诺活动,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7.建立健全农民工失业预警机制。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全市选择20家以上的重点企业进行农民工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并在市属五县选择外出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建立20个以上的农民工就业情况监测点,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民工就业及返乡情况实施定点监测,每10天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一次监测情况。实行规模裁员报告制度,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或20人以上的,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各县、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将裁员情况和工作预案在5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大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8.实行政策优惠。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回乡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汴政办〔2008〕4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大力鼓励、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农民工回乡创业可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9.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扩大信用担保基金规模,积极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小额信贷支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联合创业的,提供最高50万元的贷款担保,贷款期限2年,贷款到期后最长可展期2年。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50万元以内。对当年新办的创业企业,根据其创造的就业岗位和实际招用人数,贷款额度可放宽到300万元以内。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允许用于贷款担保,切实缓解返乡农民工贷款难。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全年为创业农民工提供贷款1亿元。

10.建立返乡创业基地。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要为返乡农民工开辟专门的返乡创业孵化园区,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鼓励农民工到各县、区工业集聚区创业,对返乡农民工利用工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创业,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租赁。已经建成的城市就业创业园区也要对返乡农民工开放,引导回乡创业农民工集中经营、聚集发展。同时,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者利用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和破产、倒闭企业旧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废弃不用的中小学校舍等进行创业。确需使用未利用地进行创业的应办理转用手续。乡镇企业用地可依法流转,在同等条件下返乡农民工有优先受让权。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其在本人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县区、乡镇要积极开辟场所,建立农民工市场,实行税费减免,鼓励返乡农民工进场入市从事个体经营。

11.提供创业信息和技术服务。简化手续,优化创业环境,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区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站所,免费为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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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特殊重要意义,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建立健全跟踪问效机制,实施定期督查考核。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组织推动作用,加强对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的持续稳定。

24.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沟通,做好解决农民工返乡问题的政策宣传工作,努力营造政府、企业、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克难关的舆论环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强化正面引导和典型宣传,引导广大农民工坚定信心,积极向上,勇接挑战。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意见,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