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财政资金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规范使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财政专项资金,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项资金。具体包括:
(一)、用于支持工农业生产、文教卫生、科技事业发展的各类专款;
(二)、用于储备重要商品和物资的各种储备费用;
(三)、用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专款补助;
(四)、用于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生产、生活和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各类专项补助;
(五)、其它财政专项拨款。
第三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监控机制,加强源头控制。严格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需申请上级支持的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建立档案,科学筛选,实行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需上报时从项目库中组织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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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项目实施后,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决算资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绩效评估意见,进行最终项目验收。
(四)、在项目实施全程中,领导小组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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