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精神(营人社[]号),切实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工作,解决国有企业“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确认范围

1、国有企业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按政策认定为工伤的在职职工和已退休工伤人员(含死亡)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亲属

2、破产、兼并、改制后国有企业的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三、确认程序

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是本次确认并把“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责任主体,确认合格后报“老工伤”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确认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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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月1日——6月10日,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填报“老工伤”人员确认表

3、6月11日——6月20日,领导小组审核由主管部门上报的相关材料和确认表

本次确认工作以各主管部门确认为准,如有遗漏或瑕疵由各部门负责。